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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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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精神,统一协调民办教育工作,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推动和平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建立和平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小白楼街道办事处、五大道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南营门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区楼宇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和平消防支队。以上单位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如工作变动,成员单位要及时重新确定联席会议成员。二、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秉承“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办学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大力支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中央的部署,履行对全区民办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发挥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职能。(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流工作,共商发展大计,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三)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达成联合执法共识,形成合力,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确保民办教育有序发展。(四)惠民便民,依法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的要求,以最佳的服务,最快的速度为新设立且申请材料齐备、达到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三、职能分工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副区长。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清晰。具体分工如下:(一)区教育局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和管理指导及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全区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二)区民政局是民办学校的管理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登记及年检工作。(三)区行政审批局按权限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对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进行督查和指导。(六)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联合街道办事处对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进行治理。(七)区楼宇办负责对民办学校租用办公场所及学校用房场地进行管理。(八)公安和平分局负责民办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联合进行安全执法,并会同区教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对于年检不合格和达不到办学标准的有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取缔。    (九)公安消防和平支队负责依法对民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校舍消防安全进行验收。(十)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日常安全督查工作;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备案,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四、日常办事机构和工作原则(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二)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提交、决定事项的督办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四)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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