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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健全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区政府系统各委、办、局及相关单位的值班工作。第二章 值班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做到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恪尽职守、一丝不苟、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沟通协调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值班规定,熟知值班工作流程,能够熟练使用值班设备。第六条 非在编人员不得值班;不得安排工作不满3个月或未经培训的新调入人员值班。第三章 值班室设置第七条 区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单位要明确管理本单位值班工作的机构,履行政务值班、信息报告、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值班工作等职能。 第八条 各单位要独立设置值班室,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司机室)或其他部门混用。值班室要划分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有条件的可采用里外套间形式。第九条 值班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装备和资料:(一)有线座机值班电话(有录音功能或者连接录音设备),严禁将值班电话与传真机、热线电话及单位门卫、保安、物业等电话共用,值班电话严禁转移使用。(二)满足值班工作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三)各单位要建立与市、区两级政府总值班室联络的视频会议及无线通讯系统,保障市、区、基层单位系统互联互通。各街道及相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区域、本系统的无线通讯系统。(四)明确值班制度、值班纪律、值班职责、信息报送流程等。(五)值班台上应备有值班工作日志、常用电话号码表、值班安排表等。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常安排处级带班领导1人、值班员1人或多人。 第十二条 值班通常设白班(8∶30至18∶00)、夜班(18∶00至次日8∶30)、节假日班(节假日前一日18时进入节假日值班)和特殊敏感时期值班。(一)工作日白班期间,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值班员的值班方式;工作日夜班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处级干部可实行轮班,保证每天有1名处级值班领导和值班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主要负责同志要随时保证联络畅通。非工作日白班、夜班、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二)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天须在工作区域带班值班,各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天须有1人在工作区域带班值班,同时有处级值班领导和值班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内值班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节假日及工作日期间,每天有区级领导、处级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四)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外(各街道办事处、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以外)各部门、各单位,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每天须有处级领导和值班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工作日期间,保证每天有1名处级带班领导在工作区域内带班值班,值班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随时保证联络畅通。(五)在岗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岗时,需协调相应级别值班人员替岗值班。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备下个月值班表。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按区政府总值班室通知要求进行报备。第十四条 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履行,并向带班领导报告。(一)交班准备: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检查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二)接班准备:整理值班所需物品和用具,提前15分钟到岗。(三)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重要紧急情况及重要文件等进行交接;交班人员要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要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完成待办事项,要对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标准工作状态。第五章 值班职责第十五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关注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二)熟悉资源调度和综合协调的程序。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四)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 (五)及时搜集了解、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准确报告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和重要紧急情况。 (六)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 值班员职责: (一)搜集国内和我市社会动态及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具体情况。 (二)清楚带班领导所在位置,确保与其通讯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妥善处理接报事宜;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要素准确、事项齐全。 (四)认真分析、研判从各种渠道接收到的重要紧急情况,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根据带班领导指示,与本级党委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五)关注值班室内的各类信息平台,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跟进了解。遇突发事件时,快速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六)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七)熟记政府系统常用值班电话,认真完成对所属单位的值班工作检查。 (八)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章 值班检查 第十七条 区政府总值班室将不定期地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等形式,对各单位日常、节假日及特殊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电话抽查及无线电台点名。 第十八条 对出现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等情况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层层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对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不定期地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指出、限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留存。第七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是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20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要紧急情况信息初报要快,续报要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书面报告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 第二十二条 获知重要紧急情况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对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要立即电话报告,同时上报书面信息。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力度。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到区领导同志关于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的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反馈报告。原则上,批示当天即报贯彻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应紧扣重点、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要切实把好值班信息的文字关、内容关、数字关,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第八章 值班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传递值班工作信息,严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内部信息,严禁利用值班系统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严守值班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值班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要报告带班领导并说明事由,待与替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事项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 第三十条 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齐,严禁饮酒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事宜。第九章 值班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值班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二条 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三十三条 关心爱护值班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具用品等服务保障,妥善解决值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敏感时期,是指全国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的汛期等期间。本规定所称节假日,是指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市文件对放假调休日期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白班、夜班的起止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在工作区域内带班值班,是指在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带班值班;在岗值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值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规范。各单位《值班工作日志》要归档管理,以备查考。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和平政办〔2014〕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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