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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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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安和平分局、和平区司法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和平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需要律师发挥应有作用,让有法律需求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率,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更多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的必然要求。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办理刑事业务,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辩护工作质量,推动被告人刑事辩护权的落实,真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被告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一)扩大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除外。和平区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商请和平区人民法院予以补充;和平区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材料补充齐全,并送交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商请和平区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二)在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平区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及时转交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三)加强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提高刑事案件指派工作效率,自收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材料、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和平区看守所积极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网上预约会见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承办律师会见被告人。(四)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告知职责。和平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依法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和平区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其他按照本实施意见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和平区人民法院准许的,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明确拒绝律师辩护的书面材料应当附卷。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安和平分局、和平区司法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明确联系人员,及时沟通情况,评估工作效果,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二)实现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司法局共同推动实现我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为和平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和平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是指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补贴、指派案件的工作管理经费、律师的培训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见、阅卷、开庭等日常性辩护工作所付出的必要劳务成本及办理案件需要支付的行政、司法鉴定等费用。五、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发放补贴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补贴按照和平区司法局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由和平区司法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本试点从印发之日起为期一年。本实施意见由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安和平分局、和平区司法局共同协商,统一解释。 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和平分局司法局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政策解读 作为本市唯一一个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单位,去年11月,和平区司法局启动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和平区已经成为了现实。 问题1:这是否意味着在和平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是不是只要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回答:自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对被告人已经不审查经济困难标准了,目前只要是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正在羁押的被告人或者已经取保的被告人,只要没有聘请律师的,我们都会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问题2: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对确保案件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哪些重要意义?回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法庭上控辩双方有时候会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控方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措施,能力强。而辩方有时候为了省钱等因素,连律师都没有聘请,也不熟悉法律知识,处于弱势一方。除此之外,一些被告人对法律存在误解,不懂得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一些人甚至为获得从轻情节及早获释而随意认罪。如何来避免这样的情况,如何让庭审对抗“实质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是要“武装”被告人。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可解决这一情况,实现控辩双方充分的对抗。 问题3:和平区司法局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有哪些变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新特点是什么?)回答: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以来,首先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次是涉及经济类型犯罪的案件将会有所增多,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往中心接触的都是比较传统援助类型的案件,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等,涉及经济类型的援助案件对于我局律师的业务水平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在我局建立律师库时大量引进一批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于承办此类案件是游刃有余的。 问题4:针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咱们和平区司法局都推出了哪些新举措?如何保障援助案件的质量?回答:对开展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我局主要做法是:一、创新制度结合法院、公安共同出台我区刑事全覆盖文件开展刑事全覆盖工作重要的部门是区法院,但我局认为刑事全覆盖工作将会涉及律师看守所会见程序,为此我局与区法院、公安和平分局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磋商,共同出台《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各部门职责,首先确保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能够申请到辩护律师,其次保障律师在法院阅卷、看守所会见,并且能够及时的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最后确保能够按月足额为律师发放案件补贴。二、以我局名义建立律师库,建立管理制度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为认真执行落实刑事全覆盖工作,我局认为需要建立一支能够认真服务群众,讲纪律、精业务的律师团队,共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为此专门制定《和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值班及案件指派制定》(试行)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律师的申请条件、选举步骤、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事项指派方法、培训工作及退出机制。尤其在退出机制中明确规定违反服务质量、承办案件质量、案卷质量等问题时,退出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两年内不再重新吸纳进入律师库。三、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区财政局进行汇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我局在接到市局文件后第一时间与区法院根据上一年度的普通刑事案件数进行汇总,预估出2018年普通程序案件数量,随后与区财政局、分管区长进行沟通,说明开展刑事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及所需案件补贴的金额,区领导及区财政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为中心拨付39万元,此后市司法局经过协调为我局提供43万元专项资金,随着刑事全覆盖资金的落实,为我局开展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问题5: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司法局要和法院、公安看守所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全覆盖的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方便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如何实施法律援助体系的全覆盖,加强和法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门工作协调配合的呢?回答:(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安和平分局、和平区司法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明确联系人员,及时沟通情况,评估工作效果,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二)实现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司法局共同推动实现我市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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