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和平政办〔2018〕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央驻津和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下同)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承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前,完成中央驻津和市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承接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采用通用型、标准型和高性价比的设备,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移交范围和交接双方职责(一)移交企业及项目。中央驻津企业、市管企业及其出资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企业实际出资的集体企业(含已破产或关停企业)(以下统称移交企业)将承担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业务及设备设施资产,移交给专业化、社会化的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运营和管理。供水分离移交范围包括从移交企业总计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户的原户内水表后接口止的供水设施(含室外消防栓、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供电分离移交范围包括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移交企业居民住户的楼内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电缆换线箱),工商业用户等由企业变电站供电的动力户到电能计量装置处止的所有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分离移交范围包括各类热源设施、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改造、二次网改造、户内设施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和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物业管理移交是指移交企业承担的企业产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等职能的移交。分离移交时,涉及“三供一业”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以满足接收单位后续运行维护工作需要。(二)接收单位。供水、供电按就近就地原则,分别由供水、供电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移交到属地专业化、社会化的供水供电企业。供热按热源就近的原则,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移交给专业化、社会化的供热企业。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物业小区,可不再变更物业管理机构;移交企业自行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可交由社区或其他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各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鼓励移交企业与已备案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协商,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三)移交双方的工作职责。接收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与移交方加强沟通,根据“三供一业”现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与移交方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明确权属。从完成资产移交开始,接收单位承担运行维护的主要责任,移交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具体事项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移交企业全力配合接收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施工条件,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协调解决因历史原因和工程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接收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费用测算、补助及拨付(一)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以及由移交和接收双方认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必要费用等。(二)交接双方依据共同协商的维修改造标准及实施方案,测算分离移交费用。双方对协商内容和费用测算存在异议的,供水移交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供电移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供热移交由市建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若裁定当年不能完成移交的,以裁定的费用为基数,参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工业品价值指数进行适当调整。(三)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组织实施的单位按照移交标准组织验收。其中:供水移交项目由市水务局按照标准指导验收,供电移交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标准指导验收,供热移交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标准指导验收;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市财政按决算审计确定的分离移交费用和补助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助。移交企业要根据移交协议约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四、组织保障(一)成立和平区承接中央驻津和市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张志仁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国资委、区发改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二)成员单位职责。区国资委牵头我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区建委牵头实施供水、供电、供热移交的承接工作。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相关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市市场监管委下属电梯检测部门对承接后的准物业管理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测与维护。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分离移交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房屋转移相关工作。区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承接过程中有关立项工作。规划和平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对于移交承接过程中涉及的管网规划、路径规划、占地审批、破路、占绿、环评报告等审批手续,要优先考虑、加快审批,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区承接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服务力度,确保“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及承接工作的顺利推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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