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政策文号:津静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2021] 1 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的工作方案》于5月17日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实行。 2021年5月17日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树牢“突出实体经济,尊重爱护企业家”理念,进一步优化静海区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度提升,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推动静海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与其他资本享受同等待遇(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能源站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入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纳入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区政务服务办、区住建委、区交通局负责)。承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领域(区商务局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区发改委负责)。2、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快推进我区诚信建设工作,加强诚信制度和信用平台建设,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开展信用联合奖惩,推进政务诚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修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大对各抽查事项牵头部门的督查力度,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市级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涉及阻碍民营经济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试行企业分类管理模式,建立实施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实现在线数据稳定传输、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纳入《静海区新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土地资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彻底剥离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关联的中介服务(各有关单位负责)。3、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重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小组,加强公平竞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制定涉及民营企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严格履行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注重听取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4、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类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不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投标行为。推进实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制度,开展全流程业务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公开透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负责)。推动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和所在地,保证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发布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合同公告,公开采购文件,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参与活动供应商的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5、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减税政策,及时公开涉及我区减免收费的政策文件(区发改委负责)。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和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重复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市部署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区人社局负责)。制定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方案,持续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重点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保障降费价格政策的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6、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融资。落实《静海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积极争取相应市级资金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指导,推介优秀券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服务,搞好企业上市前的服务工作。积极联系银行等金融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加大“信易贷”、“银税互动”推广力度(区金融局负责)。7、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支付应付款项。使用商业汇票支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不得使用商业汇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或者延长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区工信局负责)。进一步加大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审计监督力度,对区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将企业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作为必审事项予以重点审计(区审计局负责)。市级部门依法认定涉及我区的“红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经协商后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静海)”归集(区发改委负责)。针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诚信履约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区市场监管局负责)。8、建立完善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的政策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在纾困、融资、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公积金缓缴政策。制定实施恢复生产秩序、产业帮扶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将现阶段接链、促需、护企政策措施固化为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9、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科学制定评查方案,严格依据天津高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案件评查工作,针对共性案件和典型案例形成汇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按照审判和执行专业领域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4个专业法官会议,明确规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内容,增强研讨案件的专业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市高院关于入额院、庭长办案的规定,落实《静海区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办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推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区法院负责)。建立民营企业报案绿色通道,加大对民营企业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犯罪,推行限期破案、限期办结制度;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提出执法要求,对发生的重大涉企案件进行督办指导,保障案件依法快速侦办;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及时召开执法联席会议,公检法机关进行协调会商,保障案件顺利侦办(公安分局负责)。10、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除法定列举情形外,不作扩大适用。纳入失信名单时,严格依照法律情形规定操作,区分企业失信和企业家失信,绝不混同。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区法院负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企业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如有异议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在执法专项检查、网上执法巡查及受理信访申诉中发现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查封、冻结、扣押行为的,立即责令办案部门限期纠正。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对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必要时可在监督下进行一定经营管理行为(公安分局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涉政府产权纠纷协调解决力度(区发改委负责)。(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11、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雏鹰-瞪羚-领军”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市区各类计划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服务力度(区科技局负责)。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政策宣贯活动,深入重点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指导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12、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开展精准培育做大做强行动,对我区纳入天津市百家民营企业库的企业,实施政策聚焦、服务聚焦(区发改委负责)。加快建设制造业单项冠军梯级培育体系,带动和培育一批民营企业逐步成长为市级、国家级单项冠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工信局负责)。深化落实企业注销登记政策,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做好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13、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引导民营企业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参加对接交流、招商引资、宣传推介等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天津市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区发改委负责)。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建立分公司,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扩大贸易规模。指导有需求的企业认真研究国家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调查了解目标国投资环境和相关政策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市商务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区商务局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14、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鼓励民营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继续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以义为先、扶危济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鼓励、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家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区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引导民营企业赴我市对口支援地区开展光彩事业精准扶贫活动。组织民营企业与受援地区开展经贸交流和投资活动(区合作交流办负责)。15、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建立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人才库,发挥工商联所属商(协)会作用,鼓励和倡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工商联负责)。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广泛开展法治宣讲,深入开展走访服务,精准对接法律需求,多渠道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平台,扩大“法治体检”覆盖面,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经营(区司法局负责)。(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16、完善政企沟通渠道和服务企业模式。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联系民营企业家及协会商会,健全完善与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谈心交友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日活动,个性化协调解决企业问题。按照去行政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边界。建立及时快速的服务企业响应机制,做到“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继续大力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把更多民营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及时解决企业各类问题(各有关单位负责)。17、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加强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加快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静海)”。加快推进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督促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部门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三、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方式(区委组织部负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乡镇园区负责)。开展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示范培训,积极稳妥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鼓励民营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区委组织部负责)。2、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静海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开展政策落实、协调统筹、任务推动、服务保障、问题解决等工作。全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结合部门职责,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贯穿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建立本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议事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市区两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力度,巩固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成果(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将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区发改委负责)。3、高水平编制民营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编制静海区“十四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突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确定未来五年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定位、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支持我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区发改委负责)。4、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营造全社会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刊播系列报道等形式,持续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宣传报道活动,讲好民营企业家故事,树立先进典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区委宣传部负责)。5、从严整治“有政策不落实”顽疾。鼓励民营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举报政府部门政策不落实问题。加大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督查检查和自查自纠力度,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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