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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3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3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及各承储企业: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2023〕7号)要求,结合静海区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2022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天津市静海区2023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进一步消除粮食库存风险隐患,夯实我区粮食安全物质基础。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2023〕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实施行政处罚,将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库存。(二)检查内容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倒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处理。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托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图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5.补贴申领和会计账务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是否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标准,据实及时申请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等问题;是否将上级单位拨付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及时记账,往来款账目是否有不合理的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直接相抵现象,原始凭证后附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是否存在收款方不一致现象,是否存在购粮款公账私存个人账户情况。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问题专项巡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7.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三、进度安排1.准备阶段。4月14日前,按粮权所属将区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和承储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利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在互联网进行分解登统,区发改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交叉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进行交叉检查,我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我市行政区之间交叉检查。我区参加的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并将现场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和扦样信息按要求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结论和问题描述、规章制度引用清晰准确、逐条说明违规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将质量检验汇总结果与承检机构报送的质量检验结果比对无误后,及时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建立问题台账,能够立行立改的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作报告(附发现问题清单)报市粮食和物资局。3.汇总阶段。6月20日前,将区工作总结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局。9月10日前,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新入库政策性夏粮库存检查情况分别形成报告,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局。4.问题整改阶段。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将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局建立的问题清单,下达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要用好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成立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刘慧武同志任组长,发改委分管副职、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粮管科、粮食购销公司主管部室、承储企业负责同志为成员,共同推动完成好粮油库存检查各项工作。(二)注重工作实效。一是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岗前培训、检查工具配备、财务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是组建交叉检查组,落实实物、质量、统计、账务等方向检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岗前培训。三是积极梳理涉粮问题专项巡视、专项整治、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配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粮油库存检查的各项工作,加强与检查组的沟通配合。外出检查期间,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认真落实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四)强化行政执法。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的活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法。敢于较真碰硬,坚持“最严标准”查办涉粮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绝不姑息纵容,不得以内部问责处理、移送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适时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形成有力震慑。(五)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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