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7日 政策文号:静安字[2016] 6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冶金、机械、有色、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6】7号)的统一部署要求,经区安委会领导研究决定,对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开展我区工贸行业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健全责任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保障水平,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二、检查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在全区工贸行业内,并以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检查。三、检查内容(一)通用检查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2.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5.外包外委工程、外租厂房安全管理情况;6.生产、辅助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情况;7.电气安全管理情况;8.动火、临时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审批及管理情况;9.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10.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二)金属冶炼企业重点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应严格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罐体出厂应有合格证;罐体外壳及附件按照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罐体主要部位如耳轴、壳体焊缝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且有探伤检测报告;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煤气作业。严格落实《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要求,一是监督企业在涉及煤气作业的停产、复工及检维修工作前,认真制定煤气停气和送气专项安全方案,落实煤气作业审批制度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和监护制度。在未现场核实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的情况下,不得送气,不得组织恢复生产。二是监督企业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相关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煤气作业风险、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现场煤气检测与监控、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煤气事故处置与救援等知识,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三)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整改。(四)涉爆粉尘企业检查内容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要求,涉爆粉尘企业应符合:1.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作业。2.除尘系统按防爆标准规范设计、安装和使用,除尘系统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按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3.建立粉尘清扫清理制度,按规定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理。4.按规定清理除尘滤袋、管道和灰斗内的积尘,落实铝镁等遇湿易燃金属粉尘防水防潮措施。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应掌握防范粉尘事故的相关规定和技能。四、组织分工与时间安排(一)组织分工:1.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贸企业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特别是冶金、煤气发生炉、涉氨、喷涂、爆炸性粉尘作业企业。2.区安监局对全区工贸企业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抽查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辖区内2—3家重点企业。(二)时间安排:安全检查工作,自3月份开始至6月份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阶段(即日起-3月底)各企业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全面细致地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检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工贸企业的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同时要跟踪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区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工贸企业进行督查。3.总结阶段(6月1日-10日)各企业根据安监部门检查情况,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属地的安监办提交整改报告。安监部门对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请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于6月5日前将《工贸行业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存在两类重大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名单》(见附件2)、《重点领域相对较大隐患查出及整改情况》(见附件3)、大检查文字总结报区安监局工贸监管科,电子邮箱:zhuqianshan@163.com。五、工作要求(一)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各工贸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认真做好落实,严格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制度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全面检查;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要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二)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安全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严格明确整改时限。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一律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了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三)各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保证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安全隐患,要密切跟踪治理、逐一整改,确保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真正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联系人:曾田荣;联系电话:68692819,传真:8692820。 附件:1、工贸行业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2、存在两类重大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名单3、重点领域相对较大隐患查出及整改情况4、重点企业名单  2016年3月17日  附件:静安字[2016]6号附件1-3.docx静安字[2016]6号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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