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区政府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我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一、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按照每年10% 递增的原则,安排下一年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拨付,区商务委负责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节能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在和平区注册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区商务委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推动、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项目申报、评审及兑现。  (一)给予资金支持的范围1.支持符合市工信委要求的都市工业园建设项目、电力需求侧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灶具、变频电梯、节能制冷设备、煤改燃设备更新、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2.支持利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照明产品的项目;3.支持节能机构健全,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准确填报能源消耗数据,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备案,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的单位;4.给予开展节能教育、培训、宣传,以及组织相关活动等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资金支持;    5.给予年度市级、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奖励;    6.给予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7.节能工作学习考察及必要费用支出等。(二)不给予资金支持的范围1.经评审组评审未达标的项目;    2.教育、培训、宣传、活动未制定方案的;    3.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将追回兑现资金,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4.项目复核复验不合格且在整改期内未达标或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将追回支持资金,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5.企业、单位同年度只享受一个节能项目资金支持;三、节能降耗资金支持的额度(一)由区节能降耗评审组对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进步效果进行评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确定支持比例,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二)对于荣获国家级、市级节能项目鼓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获得资金5%-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三)教育、培训、宣传等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为5万元;(四)荣获市级节约型示范单位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学习考察及其他相关活动按比例给予支持。四、节能降耗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区商务委负责年度节能项目申报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流程如下:(一)申报单位准备及上报材料    1.填报《和平区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表1),节能宣传活动等需报送节能活动方案。    2.填写报送《和平区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7.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8.荣获国家级、市级节能奖励的相关文件资料(加盖公章)。(二)项目初审。由区商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15个工作日),初审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三)项目申报单位修改项目申报书(5个工作日内)。(四)评审组进行评审,对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予以办理鼓励支持资金拨付手续。(六)对项目进行年度复核复验。五、节能降耗资金的监督管理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定期向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支持项目评估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追踪机制。 关于和平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解读 一、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区政府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我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如何使用?节能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在和平区注册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区商务委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推动、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项目申报、评审及兑现。  三、给予资金支持的范围有哪些?1.支持符合市工信委要求的都市工业园建设项目、电力需求侧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灶具、变频电梯、节能制冷设备、煤改燃设备更新、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2.支持利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照明产品的项目;3.支持节能机构健全,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准确填报能源消耗数据,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备案,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的单位;4.给予开展节能教育、培训、宣传,以及组织相关活动等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资金支持;   5.给予年度市级、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奖励;   6.给予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7.节能工作学习考察及必要费用支出等。四、不给予资金支持的范围有哪些?1.经评审组评审未达标的项目;   2.教育、培训、宣传、活动未制定方案的;   3.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将追回兑现资金,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4.项目复核复验不合格且在整改期内未达标或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将追回支持资金,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5.企业、单位同年度只享受一个节能项目资金支持;五、节能降耗资金支持的额度是多少?(一)由区节能降耗评审组对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进步效果进行评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确定支持比例,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二)对于荣获国家级、市级节能项目鼓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获得资金5%-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三)教育、培训、宣传等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为5万元;(四)荣获市级节约型示范单位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学习考察及其他相关活动按比例给予支持。六、企业如何进行节能降耗资金的申报?由区商务委负责年度节能项目申报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流程如下:(一)申报单位准备及上报材料   1.填报《和平区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表1),节能宣传活动等需报送节能活动方案。   2.填写报送《和平区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7.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8.荣获国家级、市级节能奖励的相关文件资料(加盖公章)。(二)项目初审。由区商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15个工作日),初审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三)项目申报单位修改项目申报书(5个工作日内)。(四)评审组进行评审,对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予以办理鼓励支持资金拨付手续。(六)对项目进行年度复核复验。七、如何对节能降耗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定期向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支持项目评估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追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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