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对招商服务机构等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及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引企增税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类招商服务机构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奖励范围积极向和平区提供信息,主动跟踪服务,最终成功引进税收贡献大、知名度高,符合我区发展定位具有带动影响的企业在我区投资项目的国内外商会,国际、国内中介机构,商务楼宇管理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招商服务机构)。二、奖励标准1、对引进区域总部或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中心项目的奖励对成功引进央企二级企业总部(或其他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中心项目,企业当年留区税收300万元—8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30万元;企业当年留区税收80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0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单个企业(项目)引进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万元。2、对引进500强企业的奖励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和平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成功引进民营500强企业在和平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3、对引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成功引进国内银行天津分行级以上,每引进一家银行奖励30万元。对成功引进国外银行天津分支机构,每引进一家奖励20万元。对成功引进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天津分公司级以上,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4、对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航运服务企业等高端服务机构的奖励对成功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并在我区注册天津总部机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国内前10名排名以上年度行业排名为依据。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航运服务业企业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5、对引进高端文化旅游品牌企业的奖励对引进国内上市的高端文化旅游品牌企业,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6、对引进经济发展重点指标支撑企业的奖励对成功引进批发零售行业,销售额当年超过10亿元,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成功引进服务行业,营业收入当年超过50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万元。三、奖励认定和发放奖励资金的政策兑现工作由区税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具体参照《和平区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参与评选审核的企业(项目)于每年1月30日前申报一次,各招商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区合作交流办进行申报和初审。招商服务机构需提供被引进企业出具的证明资料(委托协议书或合同),证明招商服务机构引进该企业。或者招商服务机构提供全程参与引进企业洽谈详细记录,以此证明引进该企业。引进的企业必须已经落户注册,投资资金全部到位。2、每年2月中上旬,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合作交流办提供的申报奖励名单,组织小组成员,采取实地调研、集中审议等方式,对各参评企业(项目)进行认证,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评审情况,提请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奖励名单。3、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奖励名单,由区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决定。4、区长办公会决定后,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统一拨付至相关中介机构。5、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其他事项1、招商中介服务机构在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奖励按最高从优标准执行。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励。2、以税收作为奖励标准的,考核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任何一个年度达到标准要求,均可获得奖励。3、国内、国外、民营500强企业是指《中国500强榜单》(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美国《财富》杂志评选)、《中国民营500强榜单》(全国工商联发布),且自本《实施办法》发布前未在和平区投资的企业。央企二级企业总部(或其他大型企业总部)是指该公司直接下属子公司总部机构,并包括该公司结算机构在内。4、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在一个完整年度缴纳的全部税收留区部分之和。5、本实施办法由区合作交流办和区财政局共同签发,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和平区关于对招商服务机构等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和平区吸引京冀及国内外其他地区企业来区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和平区关于对招商服务机构等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介奖励办法》)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引企增税工作。区领导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着力提升我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势,配合我区的区位优势形成合力,落实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战略,承接好非首都核心功能项目的转移。我们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参考了我区文化和旅游局、商务委、科委、金融办等部门和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等区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扶持办法》和《中介奖励办法》。先后征求了区法制办、商务委、财政局、金融办、楼宇办等15个部门的意见,吸收合理化建议8条,经过十余次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讨论稿。二、结构和主要内容《扶持办法》共分四个部分,10条。第一部分,总则,重点明确了适用企业和重点引进相关行业情况。第二部分,扶持标准,主要是税收扶持和产业扶持两大部分。税收扶持,根据企业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率,给予留区税收30%—50%的扶持,特别贡献大的企业,一事一议。产业扶持,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特点,我们重点给予总部企业、一般性企业、金融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业、科技企业、电商服务业、文化及旅游业、咨询服务业、上市挂牌企业等九大类企业的扶持。(1)总部企业,税收享受基础标准上进一档级扶持,房租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还有高管个税和子女入学的支持。(2)一般性企业根据留区税收进行扶持。(3)金融类企业,根据银行、保险和其他类金融天津总部机构,分别给予100万—500万的一次性扶持。税收扶持进一档级执行。(4)高端航运服务业,总部型的享受我区总部企业政策。对航运金融服务企业,给予三年房租减半的资金扶持,税收扶持进一档级执行。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规模企业,给予三年房租减半的资金扶持,税收扶持进一档级执行。(5)科技企业,对可以提升全区科技产业发展水平的科技载体平台给予最高一次性500万元扶持。税收进一档级扶持。(6)电商服务业,对电子商务企业聚集的楼宇给予50万元的扶持。同时大力支持终端电子发票试点企业,在我区设立结算中心,给予留区税收不少于70%的返还。(7)文化及旅游业,对全国知名文化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税收享受进一档级扶持。(8)咨询服务业,对国际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税收上给予进一档级扶持。(9)上市挂牌企业,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交易的,我们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其他扶持政策参照总部企业标准执行。第三部分,政策兑现程序,具体参照我区去年出台的《和平区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扶持资金拨付前,通过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四部分,附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办和财政局共同签发,有效期5年。 《中介奖励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奖励范围,重点是帮助我区成功引进税收贡献大、国内外知名和符合我区发展定位企业的中介机构。第二部分,奖励标准,根据为我区引入企业的类型不同,主要对引入区域总部、500强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高端服务业、高端文化品牌企业、对经济发展重点指标支撑企业等六大类企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1)对引进区域总部或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中心项目的奖励,根据留区税收贡献不同,奖励30万元—80万元。(2)对引进500强企业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引进民营500强企业的,奖励5万元。(3)对引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奖励,根据引进金融机构的类型不同,奖励10万元—30万元。(4)对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等,在国内排名靠前的,给予5万元奖励。(5)对引进高端文化品牌企业的奖励,每引进一家奖励5万元。(6)对引进经济发展重点指标支撑企业的奖励,批发零售行业销售额过10亿元的,奖励5万元。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5万元。第三部分,奖励认定和发放,兑现工作由区税源办负责,合作交流办配合,具体参照《和平区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扶持资金拨付前,通过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四部分,其他事项,明确了奖励的原则和考核期限,以及企业如何认定。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办和财政局共同签发,有效期5年。以上两个《办法》起草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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