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天津市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单位:2022年9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请各单位充分认识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制定相关措施,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静海区财政局静海区发展改革委2022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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