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财政局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力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做好贯彻执行:一、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托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传达贯彻到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等,深入落实农村集体资产“一网管理”要求,依托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防范财务管理风险。要严格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工作要求,规范民主程序,做好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应用村务公开栏、大喇叭、微信群、公众号、电子屏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掌握政策规定。三、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后实施。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合作社、村属企业(村集体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如需举债,应参照执行,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通过后方可实施,避免因违规举债造成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流失和成员权益的损失。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乡镇严格按照通知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要求执行,不得违规举债。附件:《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22〕18号)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