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区产业园区
-
杨成庄乡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
良王庄乡航空航天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
静海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
静海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
中旺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
陈官屯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静海区
天津静海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静海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和《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20〕6号)等文件规定,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静海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2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归入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的支出方向。区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区政府预算。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依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评估结果再作调整。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确定的绩效目标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区级绩效自评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年度区级实施方案,做好补助资金测算、研究提出资金需求和使用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具体评价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具体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结对帮扶困难村。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及测绘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十条 本细则前述所规定项目管理费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区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另外列支。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初步设计编制中明确项目管理费支出预算明细,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列支。第三章分配和下达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应严格按项目库管理,区农业农村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确保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任务后,即可及时开工建设。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区财政局将根据区农业农村委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单项工程竣工后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单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形成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并在单项工程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资料向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委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所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落实。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区农业农村委可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编制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方案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和我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天津静海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天津市静海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17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的通知
2024-11-26
《静海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8-05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4-07-17
《静海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政策解读
2024-07-17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8
关于印发《静海区鼓励减免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05-1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5-07
关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3-08-17
《静海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政策解读
2023-07-17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