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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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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2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静海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2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村级组织运转,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具体支出方向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照原政策期限执行。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政策到期前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编办等部门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四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等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国家农村社会发展政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市级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开展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等部门编制的区级实施方案和确定的绩效目标编制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区级绩效自评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牵头的工作任务事项负责指导、推动全区农村社会发展工作;编制并印发年度区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研究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做好绩效监控和具体评价等工作;涉及市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美丽村庄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百千工程”示范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奖励、农村综合改革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薪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第七条 美丽村庄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村庄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垃圾处理无害化、能源清洁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便民超市、卫生所、村邮站等“六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适当安排的其他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八条 特色小镇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对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实力小镇)给予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小镇主导产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和提升改造、产业研发设计以及新兴产业孵化培育建设项目、特色小镇文化保护宣传项目等补助和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百千工程”示范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门楼、院墙、屋顶、立面、门窗、庭院环境等特色民居改造提升、村内重要节点美化和村内智能化水平提升。对已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厕所革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百千工程”示范村建设补助资金。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第十一条 农村“厕所革命”支出主要用于农村户厕和公厕的提升改造。农村户厕改造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村公厕改造主要支持主体工程建设以及水箱、便器等配套设备购置。第十二条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奖励主要用于对通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考核的经济发达镇转移支付资金奖励,支持经济发达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十四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社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支持方式。第十六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以市级文件规定为准。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按照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下一年度市级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15日内,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我区下一年度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区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函告区财政局审核。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属于区级政府投资的,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具体项目按有关管理要求执行。同时,区财政局将视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情况将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政府有专项要求的相关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区行业主管部门可对指导性任务资金在支出方向和任务清单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调整备案制度和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农村社会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并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相结合,择优选择项目,确保项目确定后即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的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各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监督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五章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我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程序、时间节点衔接工作。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实行评估清理机制,对其中有关支出内容,目标任务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依据已做调整或执行到期,特定任务已完成或终止的,应当退出;对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应予归并;对预算执行率低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调整。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村社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涉及乡镇预算安排资金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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