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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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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和平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政规〔2021〕2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1.6.1 事件分类”中“(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二、将“3.3.1 确定预警级别”中“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三、将“4.1善后处置”中“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政规〔2021〕2号)修改相应内容并重新公布。和平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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