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区产业园区

天津河西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河西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2023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和《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住建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保证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加装电梯的各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区住房和建设委主任为副组长的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和建设委、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防动员办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加梯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委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由一名副处级同志分管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区加梯办牵头召开月例会及相关专题会议,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会商,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就加装电梯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人员职责,组织辖区各居民委员会落实好加装电梯的具体工作。三、职责分工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全区加梯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告知、协调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监察,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前及加装电梯过程中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对接事宜。(五)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会同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区民政局:引导各街道办事处将加装电梯工作与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七)区国防动员办: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八)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四、实施条件(一)需满足的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2.非单一产权;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4.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5.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二)规划要求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2.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实施主体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本栋(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推选代表负责组织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资金筹集、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四)表决方式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金额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以及加装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维护管理等内容。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五、实施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提请区住房和建设委组织对初步方案进行初步会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二)协议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步方案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与其它申请要件一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委。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收到因加装电梯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及调解结果,与其它申请要件一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委。(三)鉴定、勘察、设计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既有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制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参照《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在已公示认定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原始勘察设计文件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等资料,按照现行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屋原有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四)联合会商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房和建设委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实施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3.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有调解情况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调解记录和调解结果。4.经公示认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5.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检测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区住房和建设委组织区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防动员办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合会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的意见。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电梯安装告知等手续,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据联合会商意见,予以优先办理。(五)项目实施联合会商通过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和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安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区住房和建设委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措施、项目建设计划、现场文明施工等资料。施工过程中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接受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六)竣工验收1.电梯检验。项目完工后,电梯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竣工验收。电梯检验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3.使用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可委托电梯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申请人或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资金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申请人所在楼层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进行分摊共同出资。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10万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七、安全管理(一)申请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施主体、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二)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三)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小区,实施主体应当选取满足单电源运行条件的电梯设备。(四)申请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承担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五)区住房和建设委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局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八、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打造品质之城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惠民工程。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攻坚克难、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有序推进。(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建管并举。要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共建共治;要细致谋划、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夯实建后管理,落实长效机制,真正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度。(三)坚持依法依规,保证顺利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顺利实施;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附件: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河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