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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严格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承接工作,形成更加规范协调的工作机制,对许可事项开展动态管理、实时调整,着力打造更加规范有序的政务服务形象。二、取消和调整任务(一)取消和调整相关事项。根据市级文件梳理我区事项目录,如涉及事项取消,及时停止办理;若涉及事项下放,及时联系市级对口部门做好事项承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0〕22号),本次调整共涉及我区三个事项。其中,“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公安和平分局负责落实取消工作;“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落实取消工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承接工作。(二)做好信息对接。事项调整涉及事项变动的部门,需将事项变动详情及完成落实情况形成文字说明报送区政务服务办。同时,要及时对接区委编办对政务网站的权责清单进行更新,确保公示信息准确规范。(三)做好工作协同。各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部门要与区政务服务办和区委编办形成工作协同,及时沟通信息,以确保事项调整的时效性、准确性,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三、责任分工 各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部门负责事项的梳理落实和信息报送;区委编办负责事项调整的信息更新和公示;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总体动态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对接和落实。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抓好落实。根据市级部署要求,明确完成时限,随时做好调整变动,2021年底前完成总体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紧盯工作落实,切实保障事项取消到位、承接到位、调整到位,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络,形成高效可行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平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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