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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2014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了保证特殊情况下我区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09号)和《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二)应急状态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部分监测点出现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程度、范围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1.特别重大。全市2个区县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2.重大。本区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区大部分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需要区政府处置的情况。3.较大。本区部分区域粮食价格波动异常,甚至脱销断档,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情绪不稳定,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4.一般。国内和本市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级粮食事权和责任分工,由区内有关部门各负其责。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公安和平分局、工商和平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管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区新闻中心。(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定期报告市场形势分析情况,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由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主任、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派员参与相关工作。主要职责: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组织应急培训;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供应。2.区商务委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3.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6.工商和平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7.区质监局按法定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8.区食药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9.区民政局负责困难户的抚慰、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10.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1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应急网点的粮食供应工作。12.区新闻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13.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监测预警(一)监测预警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会同区商务委、区统计局、工商和平分局等部门负责区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本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遇市场波动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提出应急措施。(二)预警报告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四、应急分级(一)响应分级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的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响应:1.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Ⅰ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总指挥,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总指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2.Ⅱ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Ⅱ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主任为总指挥,区发改委分管粮食的副主任为副总指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接受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二)处置措施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2.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我区应急粮食品种、数量的调配,执行《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等部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4.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三)应急结束粮食应急状态的解除,应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五、后期处置(一)评估和改进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二)应急费用清算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三)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六、应急保障(一)粮食储备1.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定的额度,及时足额上解我区粮食风险基金,委托市粮食局粮油储备公司代储我区区级储备粮。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区粮食办公室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1.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市粮食局要求,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由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组织市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2.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3.区发改委(区粮食办公室、区物价局)与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的动态。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供应。(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区财政局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增加投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地区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四)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在一周内将调整后的人员联络方式提供给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五)交通保障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持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运输车辆的畅通。“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市粮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颁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审办。七、应急培训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八、附则(一)奖励和处罚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二)本预案自2014年2月15日起实行,原《和平区粮食应急预案》(和平政发〔2004〕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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