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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提升会议组织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落地见效,根据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会议设置(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同志,八个民主党派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区工商联负责同志,政务监督员代表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代表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并安排区政府各委、办、街、局、公司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适当安排区教育系统处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递交政务目标责任书,听取政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各1位、区人武部政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研究室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公务员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政府研究室、区财政局、区绩效办、区审计局、六个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审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会议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部署要求;讨论通过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讨论通过需由区政府批准或上报的规划、计划及重要事项;讨论通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通过加强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有关方面的重要举措;研究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三)区长办公会议。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建设管理、公共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专门具体的工作事项;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涉及范围相对较小或根据工作需要暂不宜公开的事项等。(四)区政府党组会议。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一般请党外副区长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至有关方面负责人。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部署要求;按照区委安排,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区政府及政府系统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全区性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部署要求,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或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听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二、规范研究事项(七)传达学习贯彻有关会议事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和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要会议和专题性会议、重要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市党代会、市委全体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区党代会、区委全体会议及区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精神。(八)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建设管理、公共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人员机构编制等领域重要改革、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部队、外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等。(九)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惩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和局长任免;区政府各部门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等。(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区政府重点工程、20项民心工程;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本区与各区市对口支援方面的重大项目;涉及本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全国性、市级大型赛事活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方面会展论坛活动等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十一)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预算调整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财政资金安排;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财政资金安排;未纳入重大项目,且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投融资安排;区级预算单位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大宗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金额变化超过500万元(含)的重大国有资产收益支出;数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新设专项资金;数额超过50万元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三、实行计划管理(十二)严格会议分类。除例行会议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为一类会议,区领导同志出席的以区级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为二类会议,以各部门名义召开、不需区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为三类会议。各部门会议分类管理可参照执行。(十三)严格会议申报。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于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一类、二类会议建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送区委办公室归集形成全区年度会议计划。除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要求召开或根据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召开的会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对列入年度计划但未执行或需调整的会议,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一类、二类会议召开前,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开会请示,提出具体会议建议方案、会议文件、基本情况、讲话素材等有关材料。各部门会议申报参照执行。(十四)严格会议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区长批准;二类会议须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区级部门每年只召开1次;三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从严掌握。各区部门会议审批参照执行。(十五)严控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统筹协调,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精简一般性、事务类会议。坚持无会日制度,区政府每周三不召开全区性会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涉及各部门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社区等基层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减少层层开会。四、规范会议程序(十六)规范集体决策。对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部署要求,及时安排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以及需上报的重要事项,须安排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十七)规范议题论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对拟提请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充分调研。涉及责任分解、分工协作等工作安排,事关机构编制、人事安排、财政资金、土地规划等重要内容,以及需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核的各类事项,应及时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须在会前协调一致,并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上会决策前应由工作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严格履行依法听证、科学调研等有关程序,通过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座谈、专家论证、媒体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在上会材料中进行说明。(十八)规范议题审批。需区政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相关部署要求,应按相关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上会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或由区长直接批示确定。需区政府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牵头单位一般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请示,阐明事由,提交相关材料,与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沟通初审,同时协调做好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文件修改完善等工作,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重要议题和会议材料确认单》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区长批阅,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提出具体上会建议,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议题。上会议题确定后,会前3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汇总上会议题情况并报区长审定。特殊情况另行办理。(十九)落实报告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在会议审议前,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二十)规范议事程序。议题承办单位应在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表明意见或建议。如有多项方案选择,应提出首选建议。涉及下步工作安排建议,应一并提交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逐一表明态度,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区长、副区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会议上进行报告。五、严控规格规模(二十一)严控会议规格。应由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按需安排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邀请同级部门、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二十二)严控会议规模。从严规定各类会议规模上限,区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规模分别不得超过200人、100人、80人。严格按照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和参加范围,不安排工作关联度不高的领导同志和单位参会,坚决杜绝陪会现象。(二十三)严控会议时间。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每个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6分钟。六、严肃会议纪律(二十四)严格参会规定。参加会议人员要服从会议需要,保证准时参加会议,不得以参加本系统、本部门的会议活动为由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要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不得以口头方式或以告知方式请假。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安排助手随同参会。(二十五)严格会场规定。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要集中精力听会、充分发表意见,严禁私下交流、接打电话、擅自中途离开会场或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等。遇有紧急情况须及时处理的,应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非紧急事项不得报送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或信息。(二十六)严格汇报规定。会议研究事项时,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或说明,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外,不得由他人代替汇报。汇报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二十七)严格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涉密会议内容不得外泄。对需要交回的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回,不得带离会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摄像、拍照,不得擅自转发、复印会议文件、资料等。(二十八)严格经费规定。认真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无特殊情况,会议不安排合影、住宿,会议地点尽可能安排在机关或指定会议场所,现场会议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会场布置简朴大方。七、改进会议报道(二十九)精简报道数量。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全区性会议、专题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按规定进行报道,进一步精简报道数量,新闻稿按程序报审。区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作报道。(三十)规范报道时长。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严格规范新闻报道的字数和时长。八、加强会议落实(三十一)规范会议记载。如实作好会议记录。一般情况下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编发会议纪要,准确全面记载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决定事项及部署要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有关材料统一归卷存档。(三十二)狠抓决策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要求,建立台账,逐项明确任务内容、工作子项、落实主体、进度时序和完成时限,实行全过程清单管理,实时紧盯工作进展,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十三)加强督办问责。对区政府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督查室应健全督办机制,建立督查督办清单,坚持日常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久拖不办、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确保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九、完善组织管理(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会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加强会议管理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会议精简高效。(三十五)加强会议统筹。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科学统筹阶段性和年度性会议,创新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通过会风转变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安排各类会议,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管会办会水平。(三十六)加强工作力量。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会议管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增强统筹协调、严格管理、高效组织的能力,推动会议精简取得明显成效、会议质量明显提升。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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