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政策文号:和平政〔2017〕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17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规范的组织实施程序,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和平区的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和平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一)区财政预算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公共事业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决策要科学民主、公开透明,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基本审批程序和建设程序;(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四)依照本意见实施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贴息、借款等方式。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牵头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平区重点前期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库的管理、项目稽查等组织管理工作。区建委牵头落实区城建例会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规划,据此编制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库,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库,会同区建委、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委网信办、各项目单位进行前期初步论证,经综合平衡后将项目和估算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每年6月为集中调整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业专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更新项目库。第八条 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前期策划论证。各项目单位可向区重点前期项目指挥部申请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补贴,主要用于项目筹划论证,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前期策划论证后,区发展改革委以召开评审会的形式,邀请第三方专家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参与评审,评审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设计方案、造价概算、社会效益评估等相关内容。项目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全区项目储备库。项目批准建设后,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区前期经费转为区级财政对项目的投资,项目未获批准,前期经费按区财政规定列支。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储备库情况,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每年11月份,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求,与区财政局会商落实资金,由区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于年底前报区政府审定。列入当年年度预算。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目标;(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A、B两类分层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B类项目为已经完成前期筹备工作的项目,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年内必须保证开工项目。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政府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时,由区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保证年度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区财政局保证安排资金及时到位,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中规定的项目外,全部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审批,包括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核准及用地许可阶段、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共五个阶段。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区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第十七条 凡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区规划国土部门落实选址意见、土地位置等条件。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区行政审批局召开协调会或以书函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 对防洪、防潮、排涝、抗旱等应急工程,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应急抢修工程以及市政府列入年度计划,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因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变化导致发生重大变更,超概算10%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初步设计,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采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制。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和区财政局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预算,资金按照项目合同或其它规定形式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7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必须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实行同步管理。区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区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移交验收制度。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发展改革、建委、财政、规划国土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结算报区财政局审核。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结算审核和决算编审工作,并按规定批复竣工决算。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办理权属证明,权属证明由区房管局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依据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权属证明手续。权属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使用单位及时入账进行固定资产转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将项目审批信息,通过区行政审批网络即时告知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即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在网上公布。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区发展改革、建委、财政、审计、监察、市容、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稽查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系统进行端口对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区建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协调保障项目的正常施工进度。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指导和检查推动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含工程概、预、结算的审查,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区市容、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牵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推动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执行。第三十三条 完善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机制,发挥现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重点前期项目指挥部、区城建例会制度的职能作用,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展改革委可适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项目目标进行评价,并总结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第三十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市有关规定进行政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选择,并建立淘汰机制。区发展改革、审计、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区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纪的,由区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并且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手续;(二)违规批准开工报告;(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四)违规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五)违反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二)未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四)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八)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九)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十)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未返还;(十一)违反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和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条款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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