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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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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各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经区政府同意,将《河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5日河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津政发〔2015〕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以下简称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应诉工作。各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作出、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具体承办应诉事务。(一)经市人民政府复议且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及直接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二)起诉区人民政府不作为的案件,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三)因履行复议机关职责,区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四)因履行复议机关职责,区人民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应予配合。(五)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法制办根据该行政行为的实际情况报区政府确定。第四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职责,包括拟定答辩意见、办理应诉、答辩材料用章手续、组织证据、提交证据等事项。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意见代拟稿。(二)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授权委托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和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一)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通知书,应在一日内直接转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第七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准备相关答辩材料,经区法制办审核,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送交人民法院。第八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应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包括依法出庭应诉、领取诉讼文书、申请延期举证、配合法庭调查、进行调解及和解等事项。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区法制办备案。第十条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一审败诉,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区法制办审查,区人民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区法制办协助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办理上诉事宜。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及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相关措施,并抄送区法制办备案。案件报告及履行裁判结果的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三)有关司法建议的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二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应诉事务仍由原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三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在七日内拟定回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第十五条本规定关于“一日”、“五日”、“七日”等期间规定,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第十六条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行政复议答复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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