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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河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民建议审查机制,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河西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发机关或区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第五条提出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人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审查建议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第六条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条款、内容;(三)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审查申请日期。第七条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审查机关提出;(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建议,不予受理:(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三)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四)相关部门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五)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文件合法性已作出认定的;(六)不满足第五条规定,未提供审查建议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的;(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区司法局受理审查建议后,应当通知制发机关作出说明和提供材料。制发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条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在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作出答复前,就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补充审查建议内容,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受理时间从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第十一条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二)邀请专家、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二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一)被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二)被审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第十三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一)申请人撤回审查建议的;(二)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三)该文件或者具体条款已失效、修改或废止的;(四)被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附带性审查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第十四条文件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发机关或区司法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制发机关或者区司法局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二)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90日内自行纠正并向区司法局报告纠正结果;制发机关未自行纠正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制发机关提出限期自行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发机关仍未自行纠正的,区司法局可以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区司法局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指定一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审查建议。第十七条制发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将提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制发机关不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纠正结果;(二)制发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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