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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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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近年来,河西区按照中央及市政府工作要求,稳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了覆盖全区各行政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一)有效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变,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政府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三)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合法履职,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二、主要任务(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布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法治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注重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聘任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规定,完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首席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法治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从天津政府法治智库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各部门依法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继续使用。(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规范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专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过硬,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法律专业能力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的条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可以聘任若干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区人民政府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单位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发放聘书。(三)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在本职岗位履行职责,也可根据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的指派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注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鼓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政府法律顾问要紧紧围绕我区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有效发挥咨政建言和法治保障的作用。(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日常管理制度,聘任单位应当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书、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保密档案等制度。聘任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发现政府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并及时通报区司法局,便于区司法局跟踪掌握相关情况。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区司法局依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续聘工作。各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安排。各部门确定的专职及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登记。各部门暂不具有符合专职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的,应当通过招录、调任等方式逐步解决。三、组织落实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创造条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成效支付合理报酬,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河西政发〔2016〕6号)和《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6〕15号)同时废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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