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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18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高屋(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95C55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路401号A栋104室-1法定代表人:张雪娟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自2019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期间,未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应当停用的打磨、抛光、静电喷涂和烘干生产线仍正常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办人:庞全鸿电话:22173018审核人:杨东光地址: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邮政编码:3017002019年11月2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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