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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静海区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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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2021年静海区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落实《天津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良性的竞争管理机制,激发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现制定《静海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促进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科学界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有效加强对我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和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巩固和壮大人民调解员的骨干队伍,培育一支专业化、社会化、专职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定工作以公开形式进行,坚持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坚决杜绝不公平现象发生;充分发扬民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定结果权威性和公信力。(三)坚持注重能力和工作实绩。通过等级评定,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努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调解服务需求。四、评定范围、等级设定(一)评定范围。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二)等级设定。人民调解员设定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五、评定方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从2021年开始,每三年评定一次,实行分级评定方式,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由市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实施,二级以下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由调解员自荐或调解组织推荐,所属调委会或司法所进行初评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复评。六、评定条件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评定。(一)申报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群众服务。(二)申报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省部级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适当放宽从业年限、调解纠纷数量等条件的限制)。1.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累计参与调解民间纠纷3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0%,调解卷基本规范。2.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累计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5%,调解卷宗基本规范,书面调解卷宗不少于15件;为所在调委会的主要力量,在其乡镇(街道)、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有较强调解能力,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累计参与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0%,制作规范调解卷宗不少于40件;为所在调委会的业务骨干,在本区有一定影响力。4.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本行业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累计参与调解民间纠纷3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制作规范卷宗不少于80件;为所在调委会的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市或专业、行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受到部级表彰。七、评定程序1.提出申请阶段申请参评天津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需提供下列材料:(1)天津市X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登记表(一式三份);(2)最近一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清单;(3)获得司法部、市级等表彰的需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复印件;(4)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2.初评阶段。各司法所、调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行专调委会对本调委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分等级提交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3.复评阶段。区司法局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一步审核,将推选出的一级人民调解员人选上报市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定。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颁发证书及备案。一级人民调解员公示期满后由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天津市一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公示期满后,由区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并报市人民调解协会备案。八、工作要求各调委会及司法所要认真做好评定工作,严格把好评定关,对申报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对把关不严,在等级评定过程中虚假申报,经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调解员评定资格。2021年8月18日附件1静海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核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忠来静海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肖艳玲静海区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成 员:刘建华静海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李寿贤静海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胡炳武静海区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任杨志勇静海区司法局蔡公庄司法所所长杨乐仙静海区司法局团泊司法所所长魏恩林静海区司法局唐官屯司法所所长郑 钊静海区司法局大邱庄司法所所长附件2天津市X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学历民族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累计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份数工作简历(要写明参加调解前从事工作和参加调解工作时间)调解员工作情况本人承诺经本人认真审核确认,以上内容和所附材料完全真实无误。本人签名:年月 日所属调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司法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区司法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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