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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的解读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0年9月2日,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含区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力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方案》的制定原则方案按照“宜整合则整合、宜转则转、宜售则售、宜租则租”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区级行政单位闲置、低效使用房屋资产的盘活处置和有效利用工作,实现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最大化。二、《方案》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措施: 1、清理腾退整合调剂房屋资产。结合本区机构改革,对工作职责类似、群众办事集中的单位,原则上整合调剂办公场所。对撤销、合并的区级行政单位房屋统一进行清理腾退,优先调剂给使用或拟使用财政资金租房办公的行政单位,节约财政资金支出。   2、招商引资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对中央企业、知名民营企业等重要战略投资者有意向承接的小洋楼资源优先用于招商项目,统一转为招商引资综合开发用房,优先用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外迁来津的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或业务板块总部以及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项目,促进优质公共资源进入市场,提高使用效率。   3、市场化处置房屋资产。对商业价值较高地段的独栋房屋,鼓励拍卖给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将优质房屋资产配置到实体产业单位。对其他零散分布的闲置、低效使用房屋,特别是多年未使用的房屋、未用于主责主业的房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功能的房屋等,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4、规范管理出租房屋资产。对一时难以出售或有远期规划的闲置、低效使用房屋,由房产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履行审批程序后,经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可采取出租、委托管理、合作等方式加以利用。(二)实施时间:2020年8月底前启动实施,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重点推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底全面实施。(三)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系人制度、实施清单管理、协调解决难题、实行报告制度、加强指导督促,严格杜绝违规操作和国有闲置房产流失、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三、《方案》实施的注意事项为保障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房产权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和《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进行房产处置,对违规操作且造成国有闲置房产流失和浪费的,由各房产权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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