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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农〔2017〕5号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依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农业支持补贴的对象、范围、品种和标准一、本方案中所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另行下发。二、保护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括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三、本方案所指耕地为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的农业用地,对于非农征用、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非种粮土地,不得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行林粮(棉)间作的耕地,扣除林(棉)木占地面积后,也予以补贴。四、保护补贴品种为:冬小麦、春小麦、水稻、早春设施玉米、玉米、高粱、谷子、糜黍;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山芋、土豆。不在以上指定范围内的品种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批示是否享受补贴。五、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同一地块每个年度最多可以享受两次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组织实施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夏粮和秋粮两次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统一安排下,成立专门组织,安排专门人员管理、实施补贴工作。七、要以耕地所属村为单位,对享受补贴者实际种粮面积等情况张榜公示,并登记造册,公示期为七天,每个村的公示地点不少于二处。耕地权属不属于村街的,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榜的显著位置要写明区级和乡镇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点和电话。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种粮者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于享受200亩(含200亩)以上补贴的种植户的基本情况,需要由乡镇工作人员实际核实,并由经办人签字。各乡镇(包括开发区)夏粮和秋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所有上报资料必须于每年度4月15日和8月 20日前 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九、区农委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技术路线的制定,并指导乡镇补贴工作;对乡镇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质疑的农户和地块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历年各乡镇补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走访和核查对象,重点抽查补贴工作历年出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和村街,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工作。相关要求和说明十、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握好政策、落实好政策。上报补贴资料的文本一定要有乡镇主要领导的亲笔签字。十一、由于工程建设、征用地、骗取补贴等行为造成毁青的,不得享受政策补贴;但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作物减产、绝收的,可以享受政策补贴。十二、青贮、青饲、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等政府补贴不能和耕地保护补贴叠加享受。十三、对于流转的种粮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需在承包合同上明确补贴款的归属,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要补签约定,且合同的复印件一并存为补贴档案资料,合同的真实性由乡镇负责核对。十四、本方案有效期为五年,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有关耕地保护补贴的政策一律依照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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