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8〕 8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8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18年1月18日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1日 天津市静海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各政府性债务单位对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级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部门协商办理。1.2.2及时应对各政府性债务单位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编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等。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财政部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区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区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全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部门职责2.2.1区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全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子牙产业区、林海示范区、区水务局、交通局等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下属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2.2.4区发改委负责评估全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5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6区金融局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7区土地整理中心、区水利建管中心、城投集团、子牙环保公司、林海公司、静泓公司、大邱庄控股公司等政府性债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定期梳理本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对于市财政局推送的风险预警和提示结果,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分析,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2信息报告建立静海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和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各政府性债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政府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区投融资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区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2.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融资平台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企业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经主管部门会同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融资平台无力履行法定偿还责任后报区政府。3.2.4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5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区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区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区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区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区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区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融资平台企业债务融资平台承担企业债务全部偿还责任。3.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3.4.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5%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5%以上;3.4.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未达到1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未达到1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3.4.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4.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下;(2)区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和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4)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举借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5)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上述情况中(1)~(3)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4)、(5)为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3.5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3.5.1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举借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2)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天津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或融资平台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化解债务风险。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④相关单位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区政府报备。4.1.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偿还市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议区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4.1.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议区政府向全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区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4.1.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2)全区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建议区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周转资金,事后归还。4.1.5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融资平台要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制定应对方案,源头解决,整合资源资产,积极应对。如仍不能有效化解风险,立即申请召开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解决办法。(2)债务风险化解之后及时总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同时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4.2财政重整计划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4.2.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4.2.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2.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区政府的名义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自行收回相关资金。4.2.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4.2.6改进财政管理。区财政局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3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4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全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后期处置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以区政府的名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5.2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区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后,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人力保障各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资源保障如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6.6责任追究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委和天津市制度规定的行为。6.6.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区政府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6.6.3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7附则7.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融资平台建立完善企业债务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7.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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