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及有关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河西区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河西区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管理规定 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我区原则上不允许食品流动摊贩存在,但为了方便群众和促进经济发展,下列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允许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在限定的时间和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一、便民早点售货车应在居民社区内(不准占用主干和支次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早点经营时间确定为夏季(5月至10月)平日至上午9点、冬季(10月至转年5月)平日至上午9: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经营时间至上午10点。日常监管由街道办事处实施。二、大型展会期间,由展会主办方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允许流动食品摊贩在展会周围指定区域和时间内售卖预包装食品(小食品、饮料、水等)。展会主办方应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进行监管。三、由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需设立流动食品摊贩从事辅助服务的,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在活动周边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大型会议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进行监管。四、为满足百姓购物需求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早、夜市,允许在批准的地段和时限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早市上午9点前闭市,夜市晚7点后开市,11点前闭市。早、夜市主办单位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进行监管。五、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置流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六、流动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