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第二批“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7〕 55 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第二批“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第二批“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6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2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静海区第二批“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批“散乱污”搬迁改造提升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搬迁,引导企业在搬迁改造中强化技术改造,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升级。按照“先停后治、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按时间节点推进,到2018年12月31日前,第二批“散乱污”企业全部搬迁改造完毕。二、方法步骤第二批“散乱污”搬迁改造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陈官屯镇腌制行业、沿庄镇家具行业和王口镇炒货行业的企业集群搬迁,第二类是非企业集群的其他企业搬迁。这两类企业分别采取不同方法步骤实施搬迁。(一)企业集群搬迁1.前期调研阶段(2017年11月底前)企业集群所在乡镇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集群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企业搬迁意愿,初步估算拟需搬迁用地面积。同时在本镇区域内寻找搬迁目的地,会同规划、国土、审批等部门对搬迁目的地的合规性进行核查,落实搬迁目的地。2.制定方案阶段(2017年12月底前)企业集群所在乡镇制定企业集群搬迁目的地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前期规划设计,确定建设规模、投资方和投资额度,科学制定企业入驻标准和条件,分析评估拟入驻企业规模及数量,综合确定拟搬迁企业名单,项目建设方案需通过相关部门审定。同时,制定搬迁工作方案,明确详细可行的搬迁时间节点及企业搬迁入驻相关政策措施等内容。3.签订协议阶段(2018年1月底前)企业集群所在乡镇组织集群搬迁企业与搬迁目的地产权单位(企业或镇政府)正式签订搬迁协议,并协助企业做好搬迁前的相关准备工作。4.清理取缔阶段(2018年2月底前)2018年1月底前尚未正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2018年2月底前完成“两断三清”。5.项目建设阶段(2018年6月底前)继续修订完善企业集群搬迁目的地建设方案,强化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配合各职能部门办理好相关建设前期手续,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启动。2018年6月底前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具备容纳企业集群入驻条件。6.搬迁入驻阶段(2018年9月底前)企业集群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推动集群企业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后有序搬迁入驻,并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监管。7.搬迁收尾阶段(2018年10月底前)2018年10月底前,所有拟搬迁企业全部搬迁完毕。8.关停取缔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对已签订搬迁协议,但2018年10月底前未完成搬迁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实行“两断三清”。11月底前完成所有关停取缔企业“两断三清”工作。9.工作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梳理各阶段的“散乱污”企业搬迁工作,建档立卷,做好工作总结。(二)其他企业搬迁1.制定方案阶段(2017年10月底前)相关乡镇对第二批“散乱污”搬迁企业中非企业集群的其他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企业现状和搬迁意愿逐一进行分析评估,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搬迁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2.初步意向阶段(2017年11月底前)相关乡镇协助搬迁企业与拟迁入园区进行对接,按照拟迁入园区的企业入驻标准和条件,制定企业改造提升方案,并与拟迁入园区达成搬迁初步意向。3.签订协议阶段(2017年12月底前)相关乡镇协助搬迁企业和拟迁入园区在达成初步搬迁意向的基础上正式签订搬迁入园协议,并协助搬迁企业做好搬迁前的相关准备工作。4.清理取缔阶段(2018年1月底前)2017年底前尚未正式签订搬迁入园协议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2018年1月底前完成“两断三清”。5.搬迁入驻阶段(2018年9月底前)相关乡镇组织,入驻园区协助,各职能部门配合,推动搬迁企业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后有序搬迁入驻,并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监管。入驻园区督促监管搬迁企业实施改造提升,确保达到入驻标准。6.搬迁收尾阶段(2018年10月底前)2018年10月底前,所有拟搬迁企业全部搬迁完毕。7.关停取缔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对已签订搬迁协议,但2018年10月底前未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转为关停取缔企业,实行“两断三清”,11月底前完成所有关停取缔企业“两断三清”工作。8.工作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梳理各阶段的“散乱污”企业搬迁工作,建档立卷,做好工作总结。三、保障措施(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为责任人,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制定实施“散乱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实行挂账销号,搬迁一家、销号一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全部按时限要求搬迁完毕。在企业搬迁未完成前,坚决做到“两断一封”,对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二)履行部门职责。“散乱污”综治办负责对接市“散乱污”整改办,组织推动有关乡镇园区完成转为关停取缔企业的“两断三清”工作;工业经委负责协调推动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企业搬迁改造审批备案手续;规划局负责审核企业集群搬迁目的地建设规划;国土分局负责审核企业搬迁用地合规性;环保局负责企业搬迁后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日常监管;建委负责监管企业搬迁改造中需报建的建设项目,并协调解决燃气与热力供应;财政局负责协助企业集群所在乡镇解决搬迁目的地建设资金;金融局负责协调有融资意向的搬迁企业与银行机构对接;水务局负责监管企业搬迁后的取水、排水;安全监管局依法综合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搬迁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配合乡镇园区依法做好企业搬迁前的断电、断水和企业搬迁后的供电、供水。(三)强化部门联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与乡镇、园区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搬迁企业对接,按照搬迁入园企业需求和企业集群搬迁目的地建设需求,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有针对性地手续前置,加快推动搬迁进度。(四)加强信息报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园区和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送搬迁进展情况,对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各乡镇每周三上报企业搬迁进度表,各乡镇、园区和职能部门每月28日前上报企业搬迁改造提升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措施,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散乱污”企业搬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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