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津政办发〔2014〕80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的工作要求,在全市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行政审批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作出消防行政审批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质量,分类逐步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比例,直至全面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一)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
(二)审查依据和程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5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告知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
(三)技术会商。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时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会商意见,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会商意见。需要对规范条文作出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与行政审批
(一)建设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行政审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将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连同施工图审查意见一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行政审批,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资料形式审查。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给予行政审批,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合格)。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前随机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核查,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申报资料齐全,审查意见准确的,给予行政审批,并告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发放审查合格书。
(四)随机抽查范围及比例。
1.市重点工程、火灾高危场所及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抽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内部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大型公共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2)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丙类生产加工车间。
(3)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设工程。
(4)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建设工程。
(5)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6)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
2.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质量的抽查情况,适时调整抽查比例。
(五)行政审批时限要求。未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根据抽查结果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天津建设网等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名称、资质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供建设单位选用,实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
(二)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照每项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身份,明确责任。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概况、审查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从业资质材料等。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信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消防信用管理体系,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登记造册,按照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和量化分级,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抄送市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的工作要求,在全市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行政审批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作出消防行政审批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质量,分类逐步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比例,直至全面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一)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
(二)审查依据和程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5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告知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
(三)技术会商。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时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会商意见,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会商意见。需要对规范条文作出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与行政审批
(一)建设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行政审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将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连同施工图审查意见一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行政审批,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资料形式审查。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给予行政审批,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合格)。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前随机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经核查,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申报资料齐全,审查意见准确的,给予行政审批,并告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发放审查合格书。
(四)随机抽查范围及比例。
1.市重点工程、火灾高危场所及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抽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内部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大型公共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2)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丙类生产加工车间。
(3)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设工程。
(4)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建设工程。
(5)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6)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
2.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质量的抽查情况,适时调整抽查比例。
(五)行政审批时限要求。未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根据抽查结果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天津建设网等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名称、资质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供建设单位选用,实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
(二)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照每项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身份,明确责任。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概况、审查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从业资质材料等。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信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消防信用管理体系,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登记造册,按照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和量化分级,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抄送市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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