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建设美丽社区是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的基础,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顺应城市发展与群众需求,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社区居委会设置(一)合理确定社区规模。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管理幅度、公共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社区规模。新建社区原则上以居民3000户左右的管理范围确定;其他社区的规模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管理服务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二)适时成立社区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城乡结合部居住区社区管理责任归属。新建居住区居民入住前,区县人民政府应明确代管的社区居委会或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符合选举条件的社区要依法及时建立社区居委会,确保实现全覆盖。二、强化社区居委会职能(三)依法开展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所应承担的工作。凡需进入社区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的行政性工作,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不得随意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工作;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四)加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设立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居委会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与考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服务情况,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无专业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推广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楼门长、服务队”的管理模式,组织居民参与、支持自治管理,实现共建共享。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五)优化社区工作者配置。按照资源整合、一岗多责、效能优先的原则,配置社区居委会成员,一般为5至9人。根据社区内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和老年人、残疾人、外来人口、帮教人员等特殊人群居住比例,适当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提倡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六)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采取互学交流、案例分析、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素质和服务群众能力。社区居委会主任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七)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职业化。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完善我市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建立由社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组成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八)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建立社区工作者报酬管理机制。用3年时间,使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基本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013年至2015年,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5%、85%、100%。为社区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于保留社区工作骨干。全市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社区工作者。每年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四、加大社区工作保障力度(九)推动社区办公服务设施达标。新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应综合考虑千人指标和每百户指标的要求集中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在居民入住前投入使用。对未达标的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办公服务设施达标。(十)不断增加社区工作经费。将社区居委会开办经费、办公经费、活动经费、人员经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按每年每户40元标准核拨,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增设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按每年每户12元标准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需要适时提高提取标准。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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