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发展】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我国已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阶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近十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和龙头企业健康成长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农村支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它的兴衰不仅与农民的利益、农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也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龙头企业还存在规模较小、产品档次不高、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健全、核心竞争力和带动能力不够强等问题。因此,必须优化各种政策资源,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尽快做优、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组织形式合法。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二)主业明显。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三)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最近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五)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最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六)带动能力较强。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七)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八)所在区县已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管(一)主管部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组织。(二)申报材料。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要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区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其他有关材料。(三)申报程序。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四)评审与认定。由市农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委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五)运行监测。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市农委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对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农委以适当方式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六)企业更名。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委参照监测程序办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七)其他要求。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偷税骗税和坑农害农等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四、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则与政策(一)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原则。1.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企业和农民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柱、筹集运用社会资金和吸引利用外来资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层次、开放式的农业产业化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2.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投入,切实发挥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的合力效应,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倾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实施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促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3.坚持扶优、扶大、扶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发展优质安全名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增值效益较大,属于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企业,出口创汇贡献大的,予以突出扶持。(二)2011年至2016年,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政策: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支农投资结构,不断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项目以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要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按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优质农产品金农奖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由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农户通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助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提供税收优惠。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设备,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加大金融信贷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保险、投资、担保、信用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倾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加支持其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担保办法,探索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成长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难问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商标权和专利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探索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抵押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切实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配套服务。鼓励诚信经营,开展信用等级和增级评定,推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觉提高信用度。切实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与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多方合作,建立政企银联动协调机制,解决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融资、贷款贴息、担保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抗风险能力。4.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和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主研发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建科技研发机构和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研发分中心。对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要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技术攻关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发展相关政策扶持范围;符合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立项,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需的经费,市农委优先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予以补助。5.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建设或参与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和大中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农产品交易会和开拓境外市场的费用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鼓励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和“农校对接”等工作;扶持出口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对出口创汇达到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奖励或贷款贴息;对农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超过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有关外贸政策支持。6.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由有关部门纳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7.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重点龙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优先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和政策扶持。8.加大其他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审批服务力度,对立项、建设等涉及审批事项,充分利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加快审批服务;要完善就业帮扶政策,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予以支持;要培育指导具备上市潜力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成长,帮助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要加快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成立农业产业化协会,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培训、管理、信息等多方面的服务,维护各方权益。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动力度。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发展规划,切实履行职责。市农委要积极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形成各级齐抓共管、共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指标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责任,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定期对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有突出贡献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创办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及科技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企业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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