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转发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1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与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包括法规规章、信用标准、奖惩政策在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开放、规范信用市场秩序提供制度安排和依据。(一)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指标体系。根据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征信产品需要和数据库建立及信息交换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家标准确定信用信息数据项,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统称两个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目录。(二)制定基础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基础信用信息查询程序、安全保密和监管责任,制定社会不同需求用户获得基础信用信息的范围、方式、途径和程序,保障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三)制定基础信用信息征集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参考国家信用标准、银行征信标准及各地通用做法,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基础信用信息征集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促进部门、地区之间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四)建立政府部门基础信用信息归集责任制度。为确保两个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归集、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政府部门向两个基础数据库归集信用信息责任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考核与奖惩办法。(五)制定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运营规则、从业人员资格以及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我市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实现地方横向信用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纵向征信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形成我市社会征信体系与国家信贷征信体系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体系,为人民银行征信业务模式在国内推广提供示范,带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目标任务。以建设两个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条件,对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整合。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以我市为试点城市,探索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模式,重点解决信用制度建立、地方征信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信用产品推广使用、征信机构规范运营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扩大信用服务范围,通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在全国率先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二)主要内容。1.培育发展信用产品和信用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开发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服务产品。开展政府版本信用报告应用试点,推动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财政补贴、人员招聘、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2.构建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机制。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共同体建设,建立补充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加快开发农户信用评分系统,并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引入农户贷款审核过程;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长效机制,完善充实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相互验证,依托信用档案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水平。3.开展区域、行业、主体信用基准性评价。提出区域和行业信用发展指数、企业和个人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等,为社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政府分类监管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加强宏观调控、防范区域信用风险、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依据、指导和参考。4.加快培养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我市建立信用风险分析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开展信用风险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我市建立信用风险分析专业人才库,完善信用服务专业人才管理机制。我市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推动信用理论与应用的研究,开展信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信用理念、信用技术、服务模式及制度体系建设经验。 (三)运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约行规管理和建立诚信档案等,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成立天津市信用行业协会,制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约束的机制。选择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服务业务,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业务,规范经营,为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调查、资信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和咨询等服务。同时,加强信用市场和服务方面的监管,建立违规处罚、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制度。三、加快两个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边建设边应用、以应用促建设的工作思路,以加快推进我市两个基础数据库建设为重点,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和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管理和共享交换机制。(一)分期进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首期建设任务主要是完成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整体设计和开发,实现我市工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及公积金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整理,基本达到基础数据库提供对政府及社会不同需求的初步信息服务。市金融办会同首期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做好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方案设计和系统开发工作,并按约定格式和要求,做好数据传输准备,尽快实现上述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全部通过专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纳入两个基础数据库。(二)两个基础数据库主要结构和信息传输方式。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即用于部署主机等核心设备的数据中心部分与位于政府部门及区县的信息提供和使用终端部分,信息提供和使用终端通过电子政务专网与数据中心相联。为避免网络互联可能造成的数据安全问题,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的业务网络与电子政务专网相互隔离,通过设置前置机实现数据传递,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确保每日定时统一传递数据信息,实现两个基础数据库信息的当日同步更新,确保基础信用信息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三)加强对纳入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管理。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在规定时间向两个基础数据库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设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中心,负责两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加工、处理、查询及相关服务。在实现有效整合各类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时,逐步完善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范围,实现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对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及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品和信用服务市场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一)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信用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用评价体系,对基金募集、托管、投资、退出全过程的风险进行追踪评价,以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力争形成该行业的标准。(二)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价。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规模以上借款企业实施外部信用评价工作试点,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并选取地方商业银行参与试点工作,完善后在全市推广。(三)开展制式合同市场信用评价。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等在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供应商信用报告,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或参考内容;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在建设市场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创新型交易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会员实行征信评级、出资能力评价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逐步向电子化交易、现代物流等领域交易主体推广信用报告。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大型企业实施供应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把信用报告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条件之一,提高大型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型供应商的融资能力。(四)开展理财产品信用评价。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理财产品风险监管制度的要求,严格理财产品风险信息披露,充分结合投资者销售适用性分析,规范产品风险匹配的业务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标准、理财产品评价收费机制和收费标准,将第三方风险评价报告纳入理财产品销售备案报告材料,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要求使用第三方风险评价报告和投资者销售适用性分析报告。(五)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经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期评价制度,对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重点企业及金融机构率先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六)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特定目的公司评价。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特定目的公司的定期信用评级与项目融资债务风险评价制度,对其债务信用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与动态监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外部评级报告进行贷款风险评估,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快推动公司信用信息报送系统的完善与动态预警系统的开发、测试。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一)建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设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市金融办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促进国家与我市、横向与纵向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三)设立两个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由市金融办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订两个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方案,研究信用信息数据整理、归集以及其他软件开发工作,协调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做好数据传输准备,实现信用信息数据通过专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纳入两个基础数据库。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 信用△ 信息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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