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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印发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公开 意见 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津政办发〔2010〕1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指出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切实做好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适用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而且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区分处理除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年鉴等公开渠道获取的,要告知申请人以自行查阅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三、严格执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将申请方式调整为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公开事项拆分过细的情况,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四、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行政机关要按照《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切实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遇到复杂情况,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五、切实加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力度行政机关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依据《天津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细目(2009版)》(以下简称《细目》),对属于《细目》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都要予以公开,在年度内每个细目下都应有相应的公开内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参照《细目》,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细目》,加强对所属部门主动公开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六、及时收集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注重“三个结合”。一是与梳理本单位2008年以来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探索创新;二是与解决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三是与促进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意见 通知(共印550份)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2月21日印发 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 意见(共印300份)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4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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