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南人社发〔20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安全,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1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第三条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监管内容和方式第四条开展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协议管理,按照《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签订协议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开展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首次开展培训前,需向区人社局提出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申请。(二)区人社局在收到签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签约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师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及安全消防方面等培训资质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勘验,勘验合格后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约。(三)实地勘验应根据市就业服务中心发布的《补贴性培训设施设备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培训机构申报补贴培训班期,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经办流程》进行开班申报,原则上最迟于开班期5个工作日、最早于开班前20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并做好单位网厅申报工作。(二)培训机构应认真核验参训学员身份是否满足补贴条件和鉴定申报条件。教学计划应包括安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其授课内容应依照申报工种所配备的标准教材及市人社局规定编制,授课教师应为已备案教师。(三)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全部课程应在签约场地进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全部课程应在审批部门许可的场地内进行;职业院校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理论课程及50%实操课程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第六条对补贴培训班期的日常监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全程录像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培训,线下理论培训实行全程录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实操实训应全程录像,视频需覆盖全部实训工位,内容包括课前点名、培训场景等内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实训内容如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可经区人社局同意后,仅提供视频画面、不提供音频。(二)实施培训和日常检查1.培训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班期的管理,维护课堂秩序。区人社局组织实施的日常检查,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视频回放核查。日常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补贴培训班期及需取得区人社局颁发结业证书的自费班期。2.区人社局根据需要组成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所有开展培训的班期进行每班必查,其中培训现场实地检查做到每个班期检查至少1次,补贴班期所有课程(线下理论和实操)和非补贴班期结业考试视频录像光盘全程进行回放审查。视频资料的审查结果将作为审核职业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对修改、漏报视频资料的,均按检查不合格处理。3.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提前1日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及时在“金保二期系统”做变更处理,同时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备。因突发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培训机构应在突发情况发生时立即向区人社局报备,事发后1日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等材料。检查人员在班期现场点名后,培训机构再提出人员做中断应按缺勤处理。4.每日进行定点人脸识别打卡,培训班期和学员个人出勤率均不得低于80%。培训期间对于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及时对人员做出中断处理,并向区人社局提出书面说明。5.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进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6.培训机构应留存学员登记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记录、教学计划、结业证考试成绩单或鉴定成绩单、教学过程影音资料、学员签署的培训确认书等资料,按班期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为10年。第七条补贴培训班期的补贴审核与发放,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补贴申请。培训机构通过单位网厅向区人社局提出班期补贴申请,区人社局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班期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后计算班期补贴金额。(二)补贴审核。区人社局按月对班期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流程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第八条区人社局针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和培训后能力提升、就业状况等培训实际效果,采用问卷、电话、座谈等方式进行随机调研,将培训效果纳入机构年度评估。第九条区人社局每年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质量评估。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区人社局及时受理涉及培训机构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查。第十一条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区人社局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19号)规定,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区人社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人社局。第十三条区人社局对培训机构严重违规情况将进行通报,以作警示。第十四条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南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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