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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8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信息 公开 配套 制度 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18日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8] 3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0项配套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工作制度 通知(共印600份)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30日印发 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七、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八、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三、职责分工(一)行政机关。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二)保密工作部门。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区县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四、工作程序(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首长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不能确定的原因。(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六)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七)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首长批准。(十)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六、附则(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二)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机构。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一)分类处理。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二)答复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六、费用收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八、附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九、本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试行)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上报备案的内容(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三、上报备案的程序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备表报送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四、上报备案的审核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求该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五、上报备案的时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六、其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报告公布时限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二、报告的内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各类费用明细见附件表4);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依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费用减免数额;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3)判决变更的件数。(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七)附表。三、附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后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四、施行日期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表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指 标 单位 数量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其中:1.政府公报 条 2.政府网站 条 3.新闻发布会 条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1 机构职能 条 2 政府规章文件 条 3 规划信息 条 4 统计信息 条 5 政府工作报告 条 6 财政报告 条 7 行政收费 条 8 政府采购 条 9 行政许可 条 10 重大建设项目 条 11 教育医疗 条 12 社保就业 条 13 民政助残扶贫 条 14 突发事件处置 条 15 食品药品监管 条 16 产品质量监管 条 17 安全生产监管 条 18 环保公共卫生 条 19 市政府重要会议 条 20 人事任免 条 21 其他服务事项 条 22 其他公开信息 条 区县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分类号列表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1 机构职能 条 2 政府规章文件 条 3 规划信息 条 4 统计信息 条 5 政府工作报告 条 6 财政报告 条 7 行政收费 条 8 政府采购 条 9 行政许可 条 10 重大建设项目 条 11 教育医疗 条 12 社保就业 条 13 民政助残扶贫 条 14 突发事件处置 条 15 食品药品监管 条 16 产品质量监管 条 17 安全生产监管 条 18 环保公共卫生 条 19 市政府重要会议 条 20 人事任免 条 21 其他服务事项 条 22 其他公开信息 条 23 城乡建设 条 24 公益事业 条 25 征地拆迁补偿 条 26 救济款项管理 条 27 捐助款项管理 条 乡镇政府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1 机构职能 条 2 政府规章文件 条 3 规划信息 条 4 统计信息 条 5 政府工作报告 条 6 财政报告 条 7 行政收费 条 8 政府采购 条 9 行政许可 条 10 重大建设项目 条 11 教育医疗 条 12 社保就业 条 13 民政助残扶贫 条 14 突发事件处置 条 15 食品药品监管 条 16 产品质量监管 条 17 安全生产监管 条 18 环保公共卫生 条 19 市政府重要会议 条 20 人事任免 条 21 其他服务事项 条 22 其他公开信息 条 23 城乡建设 条 24 公益事业 条 25 征地拆迁补偿 条 26 救济款项管理 条 27 捐助款项管理 条 28 落实国家农村政策 条 29 财政资金管理 条 30 土地规划审核 条 31 征地拆迁补偿 条 32 债权债务状况 条 33 救济款物管理 条 34 捐助款物管理 条 35 企业产权变更 条 36 计划生育 条 表2: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指 标 单位 数量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件 其中: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信函申请数 件 3.网上申请数 件 4.其它形式申请数 件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件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件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件 (1)“信息不存在”数 件 (2)“非本部门掌握”数 件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件 (4)“免予公开范围”数 件 (5)其它原因 件 表3:申诉情况统计指 标 单位 数 量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件 其中: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件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件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件 其中: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件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件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件 表4: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指 标 单位 数 量全年依申请信息收费人数 人 全年收取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元 其中:1.检索费 元 2.复制费 元 3.邮寄费 元 4.其他收费 元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人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元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建设情况。(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六)保密审查情况。(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二)市级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区县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八、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九、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十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目一、机构建设情况(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一)工作推动情况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监督情况(1)对于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2)对于没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3.培训情况(1)是否认真参加市里举办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2)是否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4.评议情况公众对机关部门工作的满意度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6.工作绩效情况(1)部门机关作风、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改善情况(2)工作创新性程度(二)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三)制度建设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一)是否设立统一标志(二)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三)是否配备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四)是否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五)是否提供优质的服务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三)是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四)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五)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七)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八)是否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九)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向查阅服务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十一)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布政府信息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一)受理1.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2.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3.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4.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审查与处理1.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3.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三)答复1.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2.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6.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7.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8.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四)收费1.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2.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六、保密审查情况(一)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一)举报情况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二)投诉情况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三)行政复议情况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四)行政诉讼情况1.是否被起诉以及被起诉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社会评议的主体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二、社会评议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五、社会评议的时间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六、附则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试行)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四、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图书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八、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三、培训主要包括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四、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各单位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集中辅导,也可以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八、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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