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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红桥区应急管理值班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印发红桥区应急管理值班制度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红桥区应急管理值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红桥区应急管理值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值班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红桥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内的公安、消防、交通、城建、安全监管、教育、医疗、商业等部门都要设立应急管理值班室或由日常值班室代行职责。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值班室白天和夜间必须至少安排2人值班,每日白天8:30至18:00;夜间18:00至次日早8:30,保证24小时内有人接听应急电话。第四条值班、值宿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接听应急电话记录,不准出现迟到、脱岗、漏岗现象,如值班人员因疾病、因事不能参加值班的,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自行调整。第五条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值班室,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电话:26371527)。第六条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请示后,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第七条如因脱岗、漏岗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日值班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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