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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拟定的武清区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建设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政办〔2014〕1号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拟定的武清区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建设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审计局拟定的《武清区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4年1月6日武清区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建设方案区审计局开展联网实时审计是构建审计监督“一张网”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审计监督从事后审计向事后与事中审计相结合转变,从现场审计向现场与远程实时审计相结合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联网实时审计有利于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同时,深入开展联网实时审计工作,可以为实现审计转型,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效率等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总体目标按照“综合布局、分步推进、依法审计、确保安全”的原则,围绕“一个改革方向、一套规章、一张网”的要求,主要利用武清电子政务网网络资源和财政预算单位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法律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联网。借助市审计局建设成果,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部署落实“审计一张网”管理系统,搭建符合近期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区审计局拟组建联网审计科,设立联网审计岗,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实时审计。再造审计监督业务流程,建设审计预警分析模型,设立《联网实时审计疑点核查函》和《联网实时审计整改建议函》,对联网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成审计监督指挥中心,全区财务数据大集中,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的结合。按照《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要求规范联网实时审计行为,为联网实时审计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基础准备(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联网实时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审计工作转型升级,区审计局成立联网实时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网实时审计筹备阶段各项具体工作。(二)学习先进经验组织审计业务骨干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赴市审计局、和平区审计局学习网络建设和软件系统的实际操作。(三)调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及数据环境按照联网实时审计工作安排,了解重点部门和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业务管理软件等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环境情况。三、建设任务推行联网实时审计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建设“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个中心”,即:联网实时审计制度,联网实时审计管理平台,审计监督指挥中心,审计数据中心,联网实时审计中心。(一)建设联网实时审计网络为节约运行费用,保证网络信息安全,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拟主要依托武清电子政务网网络资源,与区财政现有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完成具备联网条件的一级预算单位的网络连接,搭建联网实时审计网络传输平台,“两区四园”及各镇(街)等其它联网条件暂不成熟的财务单位,根据全区实际和市审计局要求适时推进。(二)建设“审计一张网”管理系统“审计一张网”管理系统包括审计监督指挥中心、审计数据中心、联网实时审计中心及联网实时审计管理平台。审计监督指挥中心主要组织联网实时审计会商,进行网上审计工作交流,统一指挥联网实时审计工作。审计数据中心涵盖联网的所有单位部门,实现联网审计数据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联网实时审计中心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的联网实时审计,疑点筛查,与AO、OA系统的数据交互,以及跨行业、跨系统数据交叉比对和分析。联网实时审计管理平台负责审计任务交办、处置的管理,审计工作的考核,廉政风险的防范,以及宏观经济监测和微观监督预警。(三)建设联网实时审计基础设施按照《审计署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通知》(审计发﹝2012﹞119号)要求,结合各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状况,着眼于未来几年内需要,通过构建联网实时审计基础环境,基本满足联网实时审计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审计操作与系统监控的需要。上线后根据不断变化的联网实时审计需求,继续扩充联网实时审计基础设施,保证联网实时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四)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学习市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指挥中心为各区县审计机关提供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支撑,分享按条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运用。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争取上级审计机关在制度、模式、信息技术方面的指导。四、进度安排(一)2013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政府网络管理部门完成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环境的调查任务。(二)2014年1月份与信息化办公室完成网络建设技术层面对接,开始“审计一张网”管理系统软、硬件需求方案设计。同时对审计局现有机房和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指挥中心进行规划,拿出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初步测算。(三)2月份购置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软件等。(四)3月份启动联网实时审计基础设施工程,月底前实现网络连接。(五)4月份进行网络测试尝试数据转换和数据迁移,初步实现网络实时审计。着手分析联网单位数据环境,开展联网实时审计需求分析。试运行“审计一张网”管理系统。附件: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附件: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市审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强化管理,及时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市实行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审计平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制定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方案,开发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组织开展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市和区县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平台,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第三条依法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具备与审计机关网络互联条件的被审计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通过网络实时向审计平台传输电子数据,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与联网单位通过网络互联,实时获取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数据,在对联网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转换、自动预警监督、审计分析处理、疑点监控管理等功能,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动态预警和实时核查的日常监督。本办法所称实时,是指联网单位在审计机关要求时限内持续提供数据,审计机关根据这些数据信息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第五条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的目标是通过日常动态监督,实现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拓宽审计覆盖面,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审计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获取的电子信息数据,对本市重点领域及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服务宏观决策。第六条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获取的联网单位电子信息数据,集中存储在市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和应用。第七条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当区分联网单位责任和审计机关责任。联网单位应当对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对所提供的财政、财务和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出具的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负责,并负责对联网单位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章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权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进行日常监督。审计机关进行日常监督时,运用审计平台及时处理自动预警模型显示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的疑点,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联网单位电子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测试。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电子信息数据采集、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得影响联网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等级保护等规定,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并设定访问权限。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知悉的联网数据,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联网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及时整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报告,反映本年度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第三章联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联网单位应当指定部门和专人,按照审计机关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的要求,传输财政、财务和业务电子信息数据,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包括信息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信息系统设计文档、信息系统开发文档、信息系统验收文档、数据字典等软件开发技术文档,以及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数据采集、转换和整理工作。对于无法提供信息系统文档资料的商品化软件,联网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要求予以协助。联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传输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程序设计、业务流程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影响联网数据采集的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相应地及时更新和完善数据采集转换模板,并进行数据采集验证。第十六条联网单位有权要求审计机关在联网时不影响本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对电子信息保密的要求。第十七条联网单位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反映的疑点数据,有权要求审计机关说明疑点分析判断过程。第十八条联网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及时进行疑点核查及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四章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与联网单位完成网络互联,采集联网单位的数据后,开始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联网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审计机关采集数据前,可以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对联网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采集数据,实行告知制度和数据保密协议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以数据采集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联网单位采集数据的依据、内容、范围和采集方式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书。第二十二条联网单位应当实时向审计机关传输数据库备份数据,或者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对原始数据进行转换、整理,实时向审计机关传输标准表数据库数据,并提供数据转换脚本。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方式获取电子信息数据时,可以根据需要同时通过授权用户与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实时连接,在线查看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运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实时查看动态预警信息,通过筛选、对比、分析等方法,审查联网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业务数据,并进行记录。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传真等方式与联网单位进行非现场沟通,也可以要求联网单位将检查资料送达审计机关。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可以就确认疑点到联网单位现场核查取证,也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现场核查或者调查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对于疑点较多的,审计人员核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抽样方法。第二十六条对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确定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要求其整改落实。对未经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的疑点,审计机关应当向联网单位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要求其自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档案制度,明确归档要求、保存内容、保存期限以及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未执行审计机关规定使用联网数据,造成联网数据安全事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对疑点预警信息不进行处理,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联网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拒绝、拖延传输电子信息数据和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或传输电子信息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联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联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于联网单位使用有舞弊功能的信息系统,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时,发现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入立项审计程序。审计机关进行立项审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第三十三条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确立及立项审计的重要参考。立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情况及审计疑点核查、问题整改建议落实情况。第三十四条对于尚不具备网络互联条件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赴被审计单位定期采集所需电子信息数据导入审计平台等方式,参照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审计机关采集电子信息数据导入审计平台后,开始实施日常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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