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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政〔2014〕39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 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区各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效能和水平明显提升。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等问题,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执法权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武清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责任体系 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监督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并做好本单位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区政府法制办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街镇综合执法活动,并做好本单位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区政府法制办的监督和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明确监督事项、形式和程序 (一)监督事项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监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以及参加法律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3.规范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制定文明执法规范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4.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5.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公开情况; 6.落实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备案情况; 7.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8.行政处罚统计备案情况; 9.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整理、立卷、归档及管理情况; 10.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 11.其他可以纳入监督工作的内容。 (二)监督形式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1.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2.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组织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委托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评议; 4.通过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督; 5.接受投诉举报。 以上监督检查、调查、评议结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 (三)监督程序 区政府法制办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采取监督措施、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查和执行等具体程序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执行。 四、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2-3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专职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区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武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与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街镇的互联互通。 区政府法制办利用平台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受理投诉举报,对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平台及时上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将本单位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开,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和专项说明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1年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专项说明情况及其原因,并提交对执法依据的评估意见。 (二)实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和培训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统一核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 (三)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监督规定》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执法信息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实行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处罚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 (六)实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 七、切实加大追究问责力度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规定》有关规定或者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提请区政府撤销有关违法行政行为。 违反行政纪律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涉嫌实施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影响重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附件: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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