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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政〔2014〕15号武清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2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法制办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后与区内实际工作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促进作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范围界定本意见中所称市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当年度内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订)并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并实施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新法”)。二、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新法颁布(修订)后在我区的贯彻落实工作;区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法制定(修订)情况的跟踪,新法颁布(修订)后的承接、宣传、执行等具体工作。三、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1.列入当年度天津市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级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相关内容制定责任分工目录,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新法制定(修订)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颁布施行时间等)。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时间安排主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沟通新法制定(修订)有关情况,并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及时反馈。2.未列入当年度天津市立法计划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中关于新法制定(修订)的相关内容或市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新法(征求意见稿)通知,拟定牵头责任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跟踪反馈工作。(二)贯彻落实新法确认颁布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新法相关内容拟定办理意见和牵头责任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牵头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1.方案涉及多部门,需经口内主管区级领导组织协调的,由牵头责任单位报请主管区级领导。2.新法涉及重要领域或全区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方案需经相关区级会议研究的,由牵头责任单位报请主管区级领导同意后,提请相关区级会议讨论决定。3.贯彻落实新法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武清政〔2008〕1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三)后期监督新法颁布实施后6个月内,各有关单位应将新法的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措施制定落实、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检查活动,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新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考核。四、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学习宣传。同时,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形成合力,推动新法落实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督,督促各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并协调解决新法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新法正确实施。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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