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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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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第四条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第五条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二)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拟定;(五)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七)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民族宗教和外事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文化惠民、教育均衡、公共卫生、全民健身、市场供应、物价调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十一)区政府依法定职权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十二)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定的重要工作;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重要活动安排;(十三)区政府非常设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十四)区政府干部任免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和区政府管辖干部的奖惩事项;(十五)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重大项目安排;(十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十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决策;(十八)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牵头承办单位报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以请示形式提出,并提交议题建议书。牵头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将请示材料(包括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建议书、议题主体材料等)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送区长审定。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审定完毕,列入拟定议程,除极特殊事项外,不作变更。第八条牵头承办单位在议题提交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或决策建议。第九条牵头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对拟提交区政府讨论的重大决策方案,需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第十条牵头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进行协调。确实难以统一的,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并拿出倾向性意见供会议研究。第十一条实行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事项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需集体研究讨论的议题,根据需要,由区长决定是否在会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第十二条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涉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排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第十三条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重大事项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执行,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由区财政局负责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五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区政府名义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市政府备案;由制定机关依据《天津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和政策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区政府督查机构应将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牵头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第十八条对于决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5〕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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