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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武清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各项应诉工作,并指导有关单位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案前化解。第四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区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第五条未经复议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复议后以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政府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复议后区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区政府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诉讼事项报区政府确定。第六条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区政府的应诉职责,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状代拟稿。(二)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第七条区政府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其中至少有1人是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第八条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后,直接转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对案件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1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转送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并进行案件登记,告知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做好应诉准备。第十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就应诉工作有关事项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将答辩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二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2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五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第十六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对司法建议的回复意见,并在15日内将回复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批准后向人民法院反馈。第十八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报区政府统一归档。第十九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予以保障。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清政〔2015〕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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