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武清政〔2022〕1号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工作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以“管资本”为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企业(以下统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所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区政府直接监管企业(简称区管企业)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管企业名单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二)各委局、镇街(含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由各委局、镇街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区属金融企业(经金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四)区属企业按照产权与出资关系,依法履行下属企业出资人职责。第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职,不承担企业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以及出资人权责清单。第六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有关决策、工作部署,配合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第七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第八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区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区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有序退出,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第九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一)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发挥作用;(二)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三)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四)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五)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七)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三)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一)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第十四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第十六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第十七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二十三条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清政〔2008〕17号)作废。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清政〔2022〕1号).doc|政策解读《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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