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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执法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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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执法事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推进街镇赋权减负,经市政府批准,对部分街镇执法事项调整如下:一、优化调整15项超出街镇承接能力、难以实现预期社会治理效果的综合执法事项,由街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改为由街镇行使行政检查职权。街镇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二、赋予街镇18项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18项行政处罚职权赋予街镇行使。街镇要做好职权下放的承接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镇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街镇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附件:1.武清区优化调整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目录2.武清区赋予街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武清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武清区优化调整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序号执法事项违反条款执法条款执法内容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1条第2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5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6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7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8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2项《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3项《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第1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3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营业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第1项《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第2项附件2武清区赋予街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名称执法依据职权类型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行政处罚3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行政处罚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行政处罚5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行政处罚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行政处罚7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8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行政处罚9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及地方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10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行政处罚11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行政处罚12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处罚13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处罚1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15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行政处罚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行政处罚1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行政处罚18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行政处罚 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街镇执法事项的通知(武清政〔2019〕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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