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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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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核:(一)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四)行政罚款数额达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第四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备案。第五条法制机构在收到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交办案机构。第六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修改意见的案卷,办案机构在修正、纠正或补充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再次审核。第七条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1.当事人是不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1.违法事实是否完整、清楚;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五)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的情况;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六)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自由裁量权制度。(七)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4.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有无按规定组织听证;7.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有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9.其他依法必须履行的程序或手续材料。(八)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处理;(三)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修正的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第十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十一条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二条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咨询。第十三条经过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备案。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书面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第十五条各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名称当事人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审时间法制审核意见备 注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区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是备案审查的具体承办单位;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要办案单位负责报送备案工作。第四条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三)行政罚款数额达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区政府法制办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录入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第五条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份;(三)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副本1份。第七条对报送的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或有权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可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批评:(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六)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七)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八)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九)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十一)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十二)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向报送备案的单位提出改正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没有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第十二条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在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清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应当依法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取得证件后,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第五条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二)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五)经过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市级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五)被注销过《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第七条凡是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第八条未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原已取得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区政府法制办收回。第九条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拟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审查拟办证人员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统一整理数据信息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名;(二)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拟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人员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统一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三)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单位联系协调所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拟办证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四)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对于两次考试均合格的拟办证人员,由所在单位整理人员的数据信息,统一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将信息转送至证件制作部门;(五)《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制作完成后,由区政府法制办领回并发放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将证件发放至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登记。注册前,应当参加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和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一条已领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第一个月将相关执法人员的数据信息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执法区域、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离退休或者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及时上交至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需申请补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证件作废声明报刊原件。区政府法制办将上述材料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执法证件。第十五条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应当及时归集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证件失效、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变更删除相应信息。第十六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第十七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单位简称)行罚备字〔201×〕第××号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违法行为模式]的行为以[处罚决定书编号]作出的[处罚种类、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办报备,请予审查登记。年月日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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