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东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1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河东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津审联[2010]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河东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债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二条区发改委、区建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列入“河东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委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投资评审。第三条区发改委和建委编制“河东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应及时提供给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性依据。第四条区审计机关根据“河东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审计。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管理职能和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依法履行编制、批复,以及在规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履行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实施符合性审计;(二)对建设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审计;(三)对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四)对建设项目预算及变更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区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进行纠正。对应当由其它部门纠正和处理的,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第八条区审计机关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因特殊需要可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设立内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程序,定期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控制上的重大风险隐患,保证资金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防止重大问题发生。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9日废止。二Ο一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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