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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河东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建设“三区一城”和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宜居、充满活力、人民幸福的新城市中心,对《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东政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资金来源和奖励范围  第一条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区域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到河东区投资发展并符合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的现代服务业、都市型产业等企业。  二、对新引进企业的奖励  第二条新引进企业年纳税(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区部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40%的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45%的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50%的奖励。  第三条新引进金融企业奖励在享受第二条规定基础上,对银行设立的一级分行和保险公司设立的一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四条对新引进科技型企业奖励在享受第二条规定基础上:(一)对引进新企业落户,并通过市科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达到5万元(含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并当年达到小巨人标准,年纳税留区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引进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纳税留区部分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除起点降低外,其奖励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新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公建项目产生的营业税,项目期内给予留区部分30%的奖励。对新引进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给予留区部分50%的奖励。  第七条对新引进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被引进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税收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引进企业中凡符合天津市相关奖励政策的,按天津市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楼宇园区的奖励  第九条经《河东区商务楼宇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商务楼宇(下同),楼宇年纳税留区部分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楼宇单位建筑面积年纳税留区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楼宇内企业当年留区税收增幅超过当年区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幅目标的,其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可享受该楼宇年纳税留区税收超过目标部分的5%、10%、15%的奖励(扣除从本区移入存量企业的税收部分)。  新建楼宇第一个经营年度,除不考核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指标外,符合上款标准的,按上款奖励。  第十条对从本区外新引进到亿元楼宇的企业,除享受第二条规定奖励外,三年内年纳税留区部分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被引进企业一次性留区税收2%的奖励。  第十一条经区楼宇办认定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四、对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  第十二条区政府设立功勋企业奖、外商投资明星企业奖和民营经济十大行业排头兵奖。当年纳税留区部分排在全区前二十位的企业获得功勋企业奖;当年纳税留区部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排在前三位的获得外商投资明星企业奖;民营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排在十大行业第一位的获得民营企业排头兵奖。三项奖励的标准如下: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留区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留区税收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经市科委认定达到科技小巨人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原有企业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当年纳税留区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持续增长的原有企业(新引进企业须奖励期满后),纳税留区税收增长超过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10%的奖励。  六、对企业已在区外发展的奖励  第十五条凡企业已在区域外发展的,五年内享受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50%的奖励。  七、对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河东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其产品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中国名牌”或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被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天津市名牌”或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当年纳税留区税收达不到奖励标准的,按照企业实际留区税收的5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含复评产品。  八、附则  第十七条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专项资金”按年度进行兑现,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其他条款奖励可兼得。奖励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兑现,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奖励的企业,可从奖励额中提取30%用于对法人代表的奖励。  第二十条凡已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10年内要求迁出河东区域的,需退还已享受奖励,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市有关政策相悖时,按国家或市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由区财税政策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提出解释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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