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审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4年4月15日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工作的意见市审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为了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形成有效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加强新建项目房地资产管理和登记办证工作(一)新建项目要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办理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在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及时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按规定提交相关登记文件,领取房地产权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对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并实行责任追究。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法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时,要将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及投资预算,未列入预算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业务监督,对逾期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问题严重的,不仅要追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责任。(二)已建成使用项目要限期补办房地产权证。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已建成使用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抓紧补办房地产权证,2014年完成土地、规划、验收等手续的补办工作,力争在2015年基本完成补办房地产权证,涉及移交的,要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要对照办证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梳理已有的项目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办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采取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方便办理等措施,积极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从项目实际出发,帮助建设单位从快从简补齐相关手续。二、加大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和登记办证工作的组织服务力度(一)建立国有资产办证工作推动组。由市国资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国有资产办证工作推动组,负责梳理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土地和房产现状,组织推动有关单位办证工作,及时分析办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支持的建议,加强沟通衔接,并定期汇总分析进度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组。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审批办、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落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登记手续办理,针对存在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提出对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要求推动落实。(三)建立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办证工作推动组。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动组,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单位参加,负责梳理本系统、本地区已建成使用但未办证的项目,加强沟通联系,积极组织推动加快补办房地产权证工作。三、落实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证的政策措施(一)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办事公开制度,将办理土地、规划、权属登记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法律法规依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以及涉及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全部在办事现场、部门网站和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开公示,方便申请人办理和社会监督。(二)落实鼓励办证的政策措施。由市国资委牵头,针对办证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国有企业中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补办权证的支持措施。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梳理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政策,研究制定在税费方面的支持措施。由房屋测绘、地籍测量等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证涉及中介机构的支持措施。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现行公产房管理规定,并制定鼓励项目单位主动办证的措施。(三)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竣工验收、房屋测绘、地籍测量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办事效率,严格标准,合理收费,依法规范中介行为,防止和纠正中介机构将服务行为权力化的倾向。同时,开放和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增加中介机构数量,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共同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保障措施加强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提高资产率,降低负债率,提高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采取具体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深化和统一思想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搞好调研,摸清底数,明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和责任分工。对鼓励支持办证的重点服务措施,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狠抓组织落实,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二)强化监督检查。根据责任分工,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逐项工作、逐个项目督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知晓度,推动项目单位积极主动办理房地产权证。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明行政纪律,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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