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运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加快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2日 关于加快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的工作方案市建委 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以下简称能源站)是利用深层地热、浅层地热、污水、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辅以常规能源为建筑提供冷热源的设施。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推动我市能源站建设,提高供热供冷行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供热供冷行业建设,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等文件,现就推进我市能源站建设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天津市供热规划(2014—2020年)》,按照具备条件的区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原则,积极推动能源站建设,服务范围内的地块要采用能源站作为冷热源。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能源站供热面积1400万平方米,减少标准煤消耗约22.1万吨/年。二、重点工作(一)完善规划。1.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地热资源规划等,补充完善《天津市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供热“十三五”规划》)中能源站选址位置、服务区域等内容。2.“十三五”期间,根据我市开发建设情况和土地出让情况,对《供热“十三五”规划》中能源站相关内容适时进行修订。(二)编制和下达前期建设计划。1.各区依据《供热“十三五”规划》,结合辖区内开发建设、绿地和污水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能源站年度前期建设计划。2.每年12月底前,各区将次年能源站前期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各区原则上每年至少报2个项目,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项目)3.市建委对各区前期建设计划进行审查,制定并下达全市前期建设计划。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项目,应申请纳入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库。(三)编制前期建设方案。根据市建委下达的前期建设计划,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和自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编制能源站前期建设方案,前期建设方案中应具体落实能源站服务区域、站房选址、地源热泵埋管位置、深层地热井矿业权位置、技术方案、外部能源需求、投资金额、工程进度计划等内容。前期建设方案应综合各种能源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和供冷供热(及发电)效果最优平衡。(四)拓宽能源站投资建设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投资方式参与能源站建设。对于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能源站,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由区供热管理部门依据前期建设方案,组织编制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将具体项目和招标条件报本级政府进行审定,并组织特许经营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社会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于采取其他模式建设的能源站,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实施。(五)项目实施。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规定,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等职能。建设单位要组织好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接管,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在合同终止后相关部门或区政府和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或续约。三、责任分工(一)区政府责任。各区政府是落实本方案分区目标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制定方案,申报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二)相关部门责任。能源站建设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1.市建委负责:(1)建立能源站项目储备库。会同规划、国土、市容园林、水务、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供热“十三五”规划》;审查并下达全市前期建设计划。(2)组织能源站建设前期工作。在新建公共建筑的可行性论证中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站利用论证及供热供冷方案比选内容,初步设计阶段对方案指标和概算投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根据论证结论和初步设计结果进行监督。对市政能源站服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具备自建能源站条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能源站提供冷热源进行系统设计。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3)负责能源站工程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区两级的管理原则,会同各区负责能源站建设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市政特许经营能源站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确保供冷供热公共服务质量。(4)负责建筑节能考核和鼓励。将能源站建设完成情况列入各区建筑节能考核并予以鼓励。将采用能源站供热供冷作为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之一。2.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供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供冷行业特许经营价格,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约定。3.市规划局依据《供热“十三五”规划》,在编制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能源站规划选址纳入规划。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独立占地的能源站用地划拨手续;对于设置于公建地下空间的能源站项目,根据审定的能源站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由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明确能源站土建由公建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及能源站中标单位按照建设成本进行回购。负责地热矿业权设置和出让等管理工作。5.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公园绿地的建设方案,确需在公园绿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公园绿地建设单位予以协助配合。6.市水务局负责浅层地热能的凿井审批,取用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的取用水管理等工作。7.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对具备利用能源站供热供冷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能源站作为冷热源。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审查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时,建议节能评估机构对于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供冷条件的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能源站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优先采用能源站作为冷热源。负责将能源站建设纳入对各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9.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工程建设费资金筹集和拨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统筹供热工程建设费使用。通过特许经营招标结余的供热工程建设费,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我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确定建设项目,申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
天津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2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13
关于西青区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
2025-01-13
天津产业园区
天津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