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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04-22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第三届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区委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区政府工作规则。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决执行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发展实体经济为根本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高标准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实施“一一二二”工作举措,努力实现“换道超车”,争当全市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宁河。第三条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宁河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七)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第四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第六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离津出差、出访和学习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区长或班子成员主持区政府工作。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常务副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工作、区长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九条实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政府职能第十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标准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实施“一一二二”工作举措,争当全市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宁河。第十一条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第十二条贯彻国家、天津市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四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宁河建设,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第十五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十六条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扎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更高质量美丽宁河。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坚持厉行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前应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报送区政府。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由区司法局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评价,失效过时文件及时清理。第十九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二十条坚决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照《宁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涉及或可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决策出台后要按照要求做好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决策后评估等工作。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和市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乡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二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第二十四条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第六章 政务公开第二十五条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阳光运行。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牵头部门在起草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同时,须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建议。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七章 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第三十条 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委、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四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五条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第八章 会议制度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主要议事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区政府派出机构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部分法律顾问、区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召开1至2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或汇报的事项;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讨论通过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和区委的重要文件、请示事项;讨论通过需由区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要规划、计划;讨论通过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审稿。根据需要,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规划资源宁河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常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4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和审议重要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大额财政资金等专门具体的工作事项;研究和审议涉及范围相对较小或根据工作需要暂不宜公开的事项等。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4次,其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规划资源宁河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常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第四十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主要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部署要求和区委工作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市委和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区政府及政府系统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讨论通过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惩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可以邀请区委派员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全区性会议主要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或出席(也可委托区政府其他领导召集或出席),根据需要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为区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第四十三条严格议题审批,需区政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署要求,应按相关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上会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需区政府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牵头单位一般先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请示文件之中要写清背景、原因和请示事项,提出工作路径和解决方案,并附带提交会议的汇报材料、征求意见情况、相关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需附带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提交区政府审议的事项,需先经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请示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上会建议,按程序经相关区领导批阅,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议题。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需要按照规定格式版式打印),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组织按照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会议纪要、政府信息公开定性、文件解读等要求审核汇总,提出会议安排,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审定。特殊情况另行办理。在区政府确定会议时间后,各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议题材料纸质版25份。未经区长批示同意的议题,一律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安排。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四十五条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保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区长、副区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会议上进行报告。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涉密会议内容不得外泄。第四十六条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需先经区司法局审核,一般情况下要在会议结束后48小时内报审。会议纪要要准确全面记载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决定事项、部署要求及表决结果。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有关材料统一立卷归档。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要求,精简报道数量,新闻稿按程序报审。要严格规范区政府全体会议、全区性会议等大型会议的新闻报道的字数和时长。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报道。第四十八条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会议分类、申报和审批,控制规模和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区长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批,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科学合理安排会议,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能套开的坚持套开会议。坚持区政府每周二、周五集中性召开全区性会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需要区属部门、各镇街等基层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减少层层开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党组会、区长专题办公会原则上利用区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为载体进行议题发布、文件传发和会议通知,减少纸质文件,提高会议效率。第九章 公文审批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镇街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凡主送区政府的,由办公室秘书科接收;凡主送区政府领导个人的,由办公室侧重服务人员接收和处理。对于报区委的重要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登记、呈报。上报的请示事项,必须规范公文格式,再行上报。正式报文后,凡因格式、内容等因素被退回或要求重新梳理的,一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扣分处理。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文件呈送后,区政府相关领导要及时阅批。遇有急件,立即处理,确保不误时、不误事。对分管部门提请上会审议的文件要先行研究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它一般文件,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阅批完毕。对于镇街和部门请示及上报、下发等文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涉及项目、土地、规划、大额资金等重大或较重大事项的文件,最迟3个工作日内阅批完毕,第一天研究论证,两天之内研究处理,三日之内拿出意见建议。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时效关,规范标注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公开属性;规范性文件需经区司法局进行审核把关。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向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和下发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部门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侧重服务人员归口审核,交秘书科把关格式后登记,按照公文签发规定逐级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发,重要的文件需要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机关内部事务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区或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财政、人事事项的公文,另报常务副区长签批;涉及其他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相关副区长认为需要区长阅知或审批的,应提出具体意见,签报区长。各镇街、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难点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的重大难点问题也要予以回复、作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请示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应当按时答复。使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印章、印模、钢印,由申请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用章手续,属于一般事务性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批,重大事项须经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或代拟文件,应站在全区高度谋划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对标对表上位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务求“短、实、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推进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第十章 督查考核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第五十五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将上级督查检查、市级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及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重点工作、区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第五十六条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工作的成效。第五十七条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第五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区外事部门审核。会见来访客人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提前5天将书面请示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安排意见并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第五十九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严格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第六十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区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第六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旅游活动,不安排迎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批准后,不再临时安排出访。第六十二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回国,须按规定报告出访情况。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第六十三条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十四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带班区级领导1人、办公室处级干部1人、值班人员2人。带班领导是当天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值班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级领导和办公室处级干部带班期间,保持手机、座机两项通讯系统畅通;特别是节假日、主汛期和特殊敏感时期,必须24小时在岗,不能以检查工作等事由离岗,并随时做好市政府查班准备。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值班情况检查。第六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形成工作闭环。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第六十六条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上级决议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第六十七条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锤炼“八种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六十八条必须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第六十九条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七十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第七十一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七十二条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三条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区长离岗、离津外出,事先向市政府报备。副区长离岗、离津外出,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办公室主任离岗、离津外出,事先向区长请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副区长、区长审批后作出答复。紧急、特殊情况先逐级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第七十四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上级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党史学习教育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七十五条大兴学习之风,努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引导政府系统党员干部把好思想“总开关”,挺起精神脊梁。抓好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工作思路。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增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政治定力、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当好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行家里手。第七十六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紧密结合宁河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至少安排三分之一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一线考察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动工作。第七十七条考察调研活动要科学统筹安排,合理确定点位,保证一定时间,防止走过场、走形式,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利益问题。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五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宁河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要以本规则为依据,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工作规则。第七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宁河政发〔2018〕22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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